劳动合同法44——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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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来举一个栗子(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女职工张三入职绿光公司的生产车间从保洁工作。张三马上就50周岁,但是社保还差5年才能算交纳满15年。
问:绿光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社保没有交够十五年的,可以继续自己交。
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如该女职工在退休前从事的是管理和技术岗位,则退休年龄为55周岁;如果该女职工在退休前从事的是非管理和技术岗位,则退休年龄为50周岁;如该女职工在退休年龄从事特殊工种,则退休年龄为45岁。在确定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是否属于管理技术岗位时,应结合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的内部岗位制度和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为了避免争议,建议用人单位事先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我们来举一个栗子(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年满60周岁的进城务工张三入职绿光公司从公路的保洁工作。张三达到退休年龄而没有交纳社保,张三除了每月300元的新农合,也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某日,在工作过程中,被汽车撞伤。问张三的受伤可以凭上工伤吗?
答:目前,成都是可以的。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实践中,用人单位无法为达到退休人工伤保险,相应的待遇需要用人单位支付。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慎重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不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如只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破产清算申请,且破产清算申请亦被人民法院所受理,但在人民法院尚未宣告破产期间,公司不能单方以其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与解除劳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终止劳动关系与解除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实际使用中要注意区别。
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说明: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