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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讲刑法,一天一常识——刑事判决的管制如何执行?

(2019-04-11 22:21:32)
标签:

法律

维权

分类: 法律知识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

 

1、期限:

 

根据《刑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根据《刑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执行机关:

 

根据《刑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3、义务和权利: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4、劳动待遇: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5、期满解除:

 

根据《刑法》第40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6、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根据《刑法》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徐金锋律师 刑辩专业律师

刑辩电话:151 5415 4687

刑辩微信公众号:sdjn114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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