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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讲刑法,一天一常识——管制执行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2019-04-11 11:05:22)
标签:

法律

维权

分类: 法律知识


 http://img.12584.cn/images/e-3000862-s16031411026319.jpg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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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期限主要有以下的规定: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这一期限既反映了管制作为轻刑的特点,又不失作为刑罚的必要惩罚作用。

 

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

 

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

 

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

 

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徐金锋律师 刑辩专业律师

刑辩电话:151 5415 4687

刑辩微信公众号:sdjn114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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