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证”----广东清远一“地王”被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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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地王”开发商
广东省清远市离广州仅40分钟车程,号称“珠三角后花园”。清远以风景秀美著称,而市区景色最佳的地方在江滨花园,它位于北江最宽阔的水域,毗邻清远市政府和商业中心。紧挨北江“江滨花园”的地块,就是“新城东8号区8号地块”。
8号地块楼价7000多元/平方米,因其区域位置及全市最昂贵的地价,被称为清远的“地王”。8号地块一分为二,“8-3”、“8-2A”两块地,引起数年的开发权争夺战。
广东被套地王刘国庆在接受记者采访
12月23日,记者看到,“地王”已经被围蔽起来准备施工,按照规划,将建起32层的高楼。其开发商为“清远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源河公司),拟建项目为“丽景大厦”。另一个本地开发商“清远市益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东刘国庆却称,益民公司才是“地王”项目真正的开发商,准备建设的项目名称为“港湾皇御苑”,规划也是32层。
据刘国庆称,源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张淑仪。而张淑仪,是益民公司的两股东之一,占50%股份。刘国庆称:张淑仪通过一系列手法,层层转让,将原属刘的土地转移到自己手中。
2007年7月6日,源河公司在当地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内容是:“益民公司股东刘国庆持有的规划许可证声明作废。”同时,张淑仪也刊登公告称,刘国庆持有的公司行政印章声明作废。7月9日,刘国庆也在同一报纸上刊登公告,内容是:源河公司和张淑仪的上述声明都违法无效。
记者看到,刘国庆持有的益民公司权证在前,下发日期是2006年;源河公司持有的权证在后,日期是2007年-2008年陆续下发。
对于规划局发给源河公司规划许可证件问题,刘国庆认为是违法发证,是案件尚在诉讼及法院查封期间颁发的,就向清远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9年5月,市政府决定中止审理,理由是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之中,至今没有恢复审理。
现在,刘国庆和源河公司,都持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四证”:土地权证、规划许可证、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而且都有消防、人防、环评等审批手续。记者就此矛盾采访清远市国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土地等权证开始是发给益民公司的,益民公司履行了报建手续;后来土地转让给了源河公司,源河公司也进行了报批报建,所以他们都有证。
益民公司开发史
资金短缺是益民公司开发“地王”项目面临最大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益民公司分地、找合作方。这些做法导致益民公司尤其是股东刘国庆步步陷入被动。而合作对象是一个国家公务员,这让开发更笼罩一层迷雾。
清远市益民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股东分别为刘国庆、张淑仪,各占50%股份。张淑仪任法定代表人,刘国庆任总经理。
套到地的地王在施工
清远的地王即“8-2A”和“8-3”土地,总建筑面积2400多平方米,原土地使用权人是一个国企,从1996年起被法院查封。2003年6月,益民公司签订这两块土地的转让合同。2004年3月,法院解封土地,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执行予益民公司,由益民公司支付全部土地转让费用,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并完成过户。
但在开发中,张、刘两股东在一些重大问题上频频产生分歧。2005年2月,他们决定分开开发。分割后,8-3号地1230平方米划归张淑仪,8-2A号地1185平方米划归刘国庆。他们协议约定,各自独立开发自己分得的一块地,但在报批手续等方面,仍都可用“益民公司”名义进行。
这样,8-2A地块实际开发人就是刘国庆。按照工程规划,这块地拟建设一栋32层高楼,建筑面积5.8万多平方米,需要投资几千万元。如此浩大的投资,刘国庆感到力不从心,急需找到合作开发方。
2005年2月25日,经张淑仪介绍,刘国庆与清远市审计局副局长杨某洽谈合作开发建设8-2A土地事宜。经过多次榷商,杨某以其同样是国家干部的妻子祝金玲的名义,与刘国庆签订了一份《关于共同投资开发建设新城东八号区8-2A号用地合同》,并且,张淑仪以证明人身份签了字。
这个合同明确约定,刘国庆提供8-2A土地,双方成立项目公司开发建设8-2A号土地,预算总投资2500万元,各出资1250万元,各占项目公司50%股份。
合同签订后,祝金玲投资380多万元,无力再继续投入,这些钱基本全部用在了报批、报建手续上。2006年11月30日,刘国庆见祝金玲迟迟不追加投资,于是发出《限期投入资金通知书》,催促祝金玲依约定投资,否则视为违约,解除合同。
接到通知书后,祝金玲表示无力继续投资,同意撤出,并就已经投入的382.7万元款项的处理问题与刘国庆多次进行协商。但由于涉及返还投资金额及赔偿问题,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尽管返还条件没有谈拢,但工程建设没有停下。可是2007年6月,正在8-2A号地工地上忙碌施工的刘国庆却被人告知,这块地已经不是他的了,另“嫁”他人了。刘国庆一听,难以置信。但去国土、规划局一查询,发现他正在施工的地块上,一个名为“清远源河地产公司”已经成了新的开发商,并且办好了土地证和规划许可手续。
据了解,源河公司是从祝万林手上拿的8-2A土地,祝万林是通过法院“调解书”从益民公司取得土地,这一切刘国庆都蒙在鼓里。祝万林是一个普通退休工人,是祝金玲的哥哥。祝金玲在法院声称,其开发活动,是代表祝万林进行的。
究竟是祝万林还是祝金玲参与“地王”开发,记者从2005年3月双方尚在合作期间的银行进账单看到,付款人都是“祝金玲”(刘国庆个人开具票据显示)。付款总金额高达380多万元,与其普通公务员身份是不相称的。刘国庆说,他始终认为合作方是祝金玲,而不是祝万林,他也根本不认识祝万林。他说:“祝万林只是一个普通的退休工人,他没有这个合同能力。作为一个几千万的投资项目,我总得要考查合作伙伴的吧?而杨某则不同,他是我们这里审计局的副局长,他有这个合作实力,所以我跟他合作。尽管他让他老婆祝金玲签订,但他们是夫妻,谁签都一样的。”
祝金玲是清远市税务局一个分局综合业务股的科员,记者在税务局悬挂的人员名单中看到她的名字。记者拨打祝的电话,她表示不接受任何采访。
打官司“被人代表”
祝金玲与刘国庆发生投资纠纷后,走上法庭的不是祝金玲和刘国庆,而是祝万林和益民公司。2006年12月25日,祝万林一纸诉状把益民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得到益民公司名下的8-2A号土地使用权。益民公司出面参加诉讼的,是另一个股东张淑仪,真正利益相关方刘国庆对这场官司一无所知。
祝金玲在合作开发中始终是以她自己的名义活动,但诉讼中,祝金玲拿出一份她自己落款的手写证明,称她与刘国庆的一切事务均受祝万林之托。也就是说,她是代替祝万林与刘国庆签订协议的。这样,公务员禁止经商的规定,就被规避了。
在诉讼中,清远市益民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确认书》,此确认书落款时间为“2006年11月3日”,确认了祝金玲——在此名字后面加上了“祝万林”投入“购买清远市新城东八号区8-2A地块使用权资金”,另外,还确认了“我公司该地块开发事宜由股东刘国庆具体负责,并一直代表我公司签署相关协议文件”,《确认书》上还有“以上情况属实张淑仪”几个手写字。通过这个文件,祝万林跟益民公司发生了联系,并将祝金玲投资开发,确认为“购买土地”,发生了质的变化。
但不合常规的是,“确认书”盖的印章是益民公司财务章,而不是行政章。当时,财务章保管在股东张淑仪手上,公司行政章则保管在另一股东即总经理刘国庆手上。刘国庆说,这个确认书是张淑仪瞒着他做出的,目的就是侵吞他的那块土地。在法庭上张淑仪则称:“公章在刘国庆手上,一直也找不到他。”因此,就用财务章代替了公司章。
2007年2月7日,祝万林和益民公司在法院达成6号“调解协议”,调解内容为:“双方同意对原告合作购入的新城东八号区8-2A土地使用权按双方的投资比例予以划分,其中原告占有87.5%土地使用权权益,被告占有12.75%土地使用权权益。”代表益民公司和刘国庆参加调解的是张淑仪,刘国庆毫不知情。
这样,通过法院调解,瞒着真正利益相关方刘国庆,祝金玲(祝万林)取得了土地使用权。2007年6月25日,祝又以459万多元的超低价(实值超过4000万)卖给清远市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几乎同时,张淑仪把益民公司8-3号土地同样转移给了源河公司。到2007年6月28日一切办妥的当天,张淑仪的弟弟拿着刚批出的源河公司8-2A、8-3号国土证到刘国庆已进行施工的8-2A现场,要求刘国庆停工,此时这块土地的新国土证已经在他手上了。
2007年3月20日,国土部门注销了刘国庆原来所持有的8-2A号地土地证,并于3月23日把此土地证过户给了祝万林。销证、过户历时仅3天。
见土地没了,并知道张淑仪、祝金玲瞒着他炮制了一起诉讼,2007年7月5日刘国庆向清远中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这个调解书,返还土地。清远中院于7月18日立案再审,并于12月29日作出裁定,撤销调解,重新审理。
2008年7月29日,清远中院对本案作出重审一审判决:确认祝万林投入400万购买土地;确认祝万林享有土地91%的权益。也就是说,判决确认了原调解合法,并认可了祝金玲一方提供的证据。刘国庆不服判决并上诉,2009年9月,广东高院维持了原判。
案了事未了
如今,刘国庆在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申请检察院抗诉。刘国庆认为他“被代表”了。明明是他的权益被侵害,但法庭上却是张淑仪以公司的名义替他去参加诉讼。他的开发合作伙伴祝金玲也“被代表”了,明明是她参加开发,却假托他哥哥的名义。参加诉讼双方,都不是实质当事人。
刘国庆认为,清远中院认定祝万林是当事人,核心依据是祝金玲自己写的一份“代理证明”,而这种证明,她自己随时可以写,毫无证明力。
广东高院也认定祝万林就是实际当事人,理由是一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中,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活动”,因此,即便祝金玲以自己名义跟刘国庆签合同,也是合法的。刘国庆说,上述规定还有一句话高院没有引用——“应当取得相对方的同意”,而他对此完全不知情。
法学界人士向记者表示:“原告祝万林起诉被告益民公司,不开庭就作出调解,而且是原告付80万元给被告,付了钱还很乐意,这非常反常。其实,他们是在串通瓜分第三人的财产。”
“法院判决自相矛盾,一方面说祝万林签订的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又说祝万林占涉案地块87.25%的权益。既然签订的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把祝万林投资的款项判决返还就可以了,哪里还有87.25%的地块权益呢?如果祝万林占有地块87.25%的权益,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了。严肃的判决书怎么可以又卖矛又卖盾呢?”
“祝万林诉益民公司”的官司从法律程序上告一段落,但关于“地王”的开发权之争仅只是个开头,新的诉讼即将再起。
针对清远规划局“一地二证”的发证行为,刘国庆强烈不满,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他说,在广东高院二审诉讼中,源河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报建手续,这时他才知道规划局为源河公司做了审批,于是申请规划局撤销许可证。但规划局答复是,其发证依据为2008年7月29日清远中院的一审判决。然而,该判决是一个未生效判决。
刘国庆认为,这实质是官商勾结,再加上公司内部股东矛盾,最后合谋侵占了原属于他的那部分土地,被侵占价值总额过亿元。为此,2007年9月,他向清远中院提起侵权之诉,被告包括张淑仪、祝金玲、祝万林、源河公司。起诉后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先查封涉案的“8-2A”地块,法院随即下达查封令。而在查封期间,这块土地照样拿到了规划许可证并动工建设。无望之下,刘国庆撤诉。
2009年岁末,刘国庆委托律师,准备重新提起这场侵权之诉。而一个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更是激进:上述4方“构成非法侵占益民公司8-2A土地财产罪,侵占数额为实施侵占时该土地的评估价格。应根据各方在实施侵占中的犯罪作用,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将8-2A土地追缴并返还益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