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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之所持在法:论张浚的法治精神和实践

(2025-12-09 10: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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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文化

教育

分类: 张浚考证

所持在法:论张浚的法治精神和实践

 

摘要:南宋立国之初,内忧外患交织,法纪荡然,国本动摇。在此危难之际,张浚以其非凡的政治远见和坚定的法治实践,成为支撑南宋政权的中流砥柱。他不仅在军事上力挽狂澜,更在法治层面正本清源,通过整肃朝纲、严明军法、完善监察等一系列举措,为南宋的重建与存续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其一切实践,均源于一种以“法统至上、法不阿贵、经世致用、以法固礼”为核心的法治精神。本文结合相关史料,旨在探讨张浚法治实践的核心内容、精神内涵、思想体系及其在宋代法治史上的先驱地位。

关键词:张浚;南宋;法治精神;法治实践;思想体系;法统

 

一、引言:靖康变局与法治的呼唤

北宋覆亡,二帝北狩,皇族系虏,生民涂炭,此诚“中国之大变”。南宋政权草创于江南残破之余,面对的是“纪纲不振,王室陵夷”的困局。正如史料所载,当时“士大夫唱为和说,其贤者则不过为保守江南之计”,普遍弥漫着妥协与苟安的气息。在此背景下,重建国家法统,恢复社会秩序,不仅是政治军事任务,更是关乎文明存续的根本命题。

张浚,字德远,正是这一时代洪流中挺身而出的关键人物。他“慨然以天下为己任”,其一生事业的核心,便是以法治为手段,实现“正人心、雪讐耻、复守宇、振遗黎”的宏大理想。支撑他这一系列非凡实践的,是一种独特而坚定的法治精神。他的法治实践,并非单纯的律条应用,而是与军事斗争、政治整合、道德重建紧密结合的系统工程,其本质是以“法”重塑国家,以“忠”凝聚人心。

二、张浚法治精神的核心内涵

张浚的法治精神,是在南宋政权生死存亡的关头,为挽救危局、重建秩序而形成的系统性信念与行动准则。它超越了单纯的执法技巧,升华为一种治国理念,其核心内涵可概括为以下四个层面:

1.法统至上:以法为国的根本信仰。

张浚深信,国之存亡,首在法统。法统是政权合法性的基石,是凝聚人心的旗帜。面对“苗刘兵变”对皇权的颠覆,他誓死捍卫,确保权力传承的合法性与连续性;在与秦桧的政争中,他高举“祖宗之法不可违”的旗帜,坚守国家领土与法律尊严不容交易。这种将法统置于个人、派系乃至短期政治利益之上的信念,是其法治精神的基石。

2.法不阿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张浚看来,法律的权威源于其普遍适用性。他执法如山,不因权贵而屈,不因人情而挠。无论是诛杀拥兵自重、动摇国本的悍将范琼,还是依法惩治作战失利的高级将领曲端、赵哲,都彰显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刚性原则。他早年弹劾李纲、韩世忠,亦是出于同一逻辑,即以监察权约束所有权力,确保无人能凌驾于国法之上。这是其法治精神最震撼人心的实践体现。

3.经世致用:法律作为救世工具的务实导向。

张浚的法治思想绝非空谈,而是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导向的“经世致用”之学。他制定《宣抚处置使司条例》是为整肃军纪,建立“置司”制度是为澄清吏治,推动《建炎条法事类》修订是为适应时局。他主张“法先王而顺人情”,既尊重法律传统,又兼顾社会现实,甚至在川陕地区试行“蛮夷条法”,体现了高度的原则性与灵活性。法律,是他重建秩序、富国强兵最锐利的武器。

4.以法固礼:捍卫文明价值的终极追求。

张浚法治精神的终极目标,是恢复儒家所倡导的礼治秩序。他认为,“法”是“礼”的制度保障,“礼”是“法”的价值内核。诛杀范琼,不仅是依法惩凶,更是对“忠义”这一核心价值的重塑;平定内乱,不仅是军事胜利,更是对君臣大义的匡正。他希望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培育“忠孝节义”的社会风气,捍卫“中国之所以异於夷狄,人类之所以异於禽兽”的文明底线,实现“正人心”的最终理想。

三、以法立国纲:正本清源,重塑法统

张浚法治精神的实践,首先体现在对国家法统的捍卫与重塑上。其法治实践最震撼人心之处,便在于以雷霆手段恢复国家法纪的尊严。

首先,是诛戮元凶,以正视听。建炎三年,御营平寇将军范琼拥兵自重,悖傲无礼,甚至为“苗刘之乱”的逆党求情。此人“靖康城破”时即“多(范)琼之谋”,是典型的动摇国本、附逆为乱的军阀。张浚力排众议,向高宗奏明“琼大逆不道,罪恶贯盈”,若不“乘时显戮,他日必有王敦、苏峻之患”。他果断设计,将范琼捕送大理寺论死。此举意义深远,正如史料所赞:“复论正琼罪,而后国法立,人心服。自武夫悍卒、小儿竈妇、深山穷谷、裔夷絶域,皆闻公名,盎然归仰。忠义之感,实自此始也。”诛杀范琼,正是其“法不阿贵”精神的直接体现,向天下宣告:南宋虽弱,国法尚存;兵权虽重,不可凌驾于皇权与国法之上。

其次,是平定内乱,恢复正统。“苗刘兵变”中,叛军逼迫高宗退位,是对南宋法统最直接的挑战。张浚在平江闻讯,迅速联合张俊、韩世忠等名将,组织勤王之师,最终“乘舆返正”,使高宗复辟。这一过程,不仅是军事上的胜利,更是法理上的拨乱反正。张浚以行动践行了“法统至上”的信念,通过军事行动捍卫了国家的根本政治秩序,确保了权力传承的合法性与连续性,这是法治得以施行的政治前提。

四、以法整军政:经略川陕,集权中央

南宋初年,将骄兵惰,地方割据倾向严重。张浚出任宣抚处置使,总领川陕、京西、湖南北路军政大事,充分运用其“经世致用”的法治精神,以法治军,以法行政,将地方权力纳入中央法度轨道。

在军事上,他厉行军法,整肃军纪。张浚深知,一支没有纪律的军队是国家的祸害而非屏障。他在川陕前线制定《宣抚处置使司条例》,对将领的权责、军需的调配、士兵的管理都做出明确规定,违者以军法论处。他执法不阿,即便是威武大将军曲端、环庆路经略使赵哲等高级将领,一旦作战失利或违反军令,也依法严惩。这种“法不阿贵”的强硬姿态,有效遏制了将领的专横跋扈,提升了军队的战斗力,为构建稳固的川陕防线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行政上,他集权中央,澄清吏治。张浚在川陕“分陕而治”,虽拥有“便宜黜陟”之权,但其所有重大举措皆“依法上奏宋高宗同意”,通过“承制”的程序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他严惩贪腐,如处罚知潭州辛炳,并建立“置司”制度,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督,防止地方势力坐大。这种以法律和制度为框架的治理模式,是其“经世致用”精神的典范,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为南宋政权的稳定打下了基础。

五、以法行监察:不畏权贵,澄清吏治

    张浚的法治精神,同样突出体现在其对监察制度的重视与践行上,这是其“法不阿贵”原则在权力监督领域的延伸。他早年担任殿中侍御史、侍御史时,便展现了秉公执法、不畏权贵的品格。

他弹劾左相李纲“独擅朝政”,弹劾悍将韩世忠“逼死谏臣”,使得“上下始知有国法”。这些行为看似是内部斗争,实则是以监察权约束相权与兵权,维护国家政治生态的平衡。他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破坏法纪的行为。这种不畏权贵的精神,同样体现在他对外戚干政的警惕上。南宋初立,隆祐太后兄之子孟忠厚、皇后父邢焕等外戚被授予高位,时任右谏议大夫卫肤敏、殿中侍御史张浚等皆上奏以为不可,指出此举开国之始便示天下以私。虽因高宗顾及太后颜面而未能立即罢免孟忠厚职名,但给事中刘珏、中书舍人汪藻等人援引旧例,极力封驳,最终迫使邢焕改授虚职。此事充分展现了张浚等人作为言官,坚守法度、不阿权贵的风骨。

然而,张浚的法治精神并非僵化不变,而是兼具原则性与灵活性,这在他处理孟忠厚一事上体现得淋漓尽致。苗傅之乱平定后,赵鼎向张浚提议:“太后复辟,其功甚大,当推恩外家。”张浚深以为然,但他并未因此放弃原则。他随即上奏,建议授予孟忠厚“宁远军节度使”的荣衔,而并未提议授予其实际职事官。这一安排,既酬答了外家之功,安抚了太后,又避免了外戚掌握实权、干预朝政的风险,完美地诠释了其“经世致用”的智慧——在坚守法治底线的同时,以务实的手段达成政治平衡。

晚年,他依然上疏孝宗,要求“尽循太祖、太宗之法”,警惕近习干政,呼吁君主“正身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这体现了他将法治视为国家长治久安根本的深刻认识。在与秦桧的斗争中,这种“法统至上”的法治观与权术政治的冲突更为尖锐。秦桧主和,不惜以赦免战败将领、打压主战派(如岳飞)为代价,实质是为政治目的而牺牲国法。张浚则坚持“法大于和”,祖宗之地不可与,失职之将必须惩,主张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国家危机。这不仅是政见之争,更是“人治”与“法治”、“私利”与“公义”的根本对立。

六、尊崇法统、经世致用:张浚的法治思想体系

张浚的法治实践并非孤立的就事论事,其背后深厚的法治精神,最终升华为一套完整、深刻且具有内在逻辑的思想体系。这一体系以儒家经世致用精神为内核,以重建国家秩序为目标,是其法治精神的哲学升华与体系化构建。其核心思想,在他的一篇奏疏中得到了最为集中的体现:

张浚上奏首先在曰:“今之议者,孰不持战守之说?其下则欲复遵旧辙,重讲前好。以臣观之,战守之说是也。然而战守之道,本于庙胜。君天下者,诚能正身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用之战则克,用之守则固,理有决然者矣。今德政未洽于人心,宿弊未革于天下,揆之庙筭,深有可疑。臣愿陛下发乾刚,奋独断于旬月之间,大布德章一新,内外尽循太祖太宗之法,使南北之人知有大治于后,人心既孚,士气必振,于以战守,何往不济。”

这段论述精辟地阐明了法治的根本作用,即“战守之道,本于庙胜”,而“庙胜”的关键在于通过“正身、正朝廷、正百官、正万民”的法治链条,重建政治与社会秩序,最终达到“人心既孚,士气必振”的理想状态。其思想体系可归纳为以下四个层面:

1.政治核心:尊崇法统,法大于权。这既是其法治精神的基石,也是其思想体系的起点。面对“苗刘兵变”等颠覆法统的危机,他坚决维护皇权与国家制度的合法性;在与秦桧的斗争中,他高举“祖宗之法不可违”的旗帜,坚持“法大于和”,认为国家领土与法律尊严不容以政治交易为代价。无论是弹劾李纲、韩世忠,还是诛杀范琼,其根本出发点都是确立“法”的最高权威,确保权力在法度框架内运行,而非屈从于个人、派系或外来压力。

2. 立法原则:尊崇法统,法大于权。这体现了其“经世致用”精神在立法层面的务实与灵活。张浚深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适时与适用。他在《中兴备览》中提出“法先王而顺人情”,主张立法既要借鉴《唐律》等前代法典的精髓与精神(法先王),又要充分考虑南宋的社会现实与民众的接受能力(顺人情)。这体现了他务实、灵活的立法观。因此,他既推动《建炎条法事类》等主干法律的修订,也在川陕等少数民族地区试行“蛮夷条法”,在坚持国法原则性的同时,允许地方性、习惯性变通,实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3.司法策略:德主刑辅,宽猛相济。这是其“以法固礼”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的智慧运用。在司法实践中,张浚展现了高超的政治智慧。他深刻理解法律的社会功能,主张“德主刑辅”,即以道德教化为根本,以刑罚惩戒为辅助。对于范琼、曲端等危害国家根基的“元恶大憝”,他施以“猛”政,果断诛戮,以儆效尤,此为“刑辅”;而对于福州的“健讼”之风和伪齐地区的投伪官员,他则多行“德”政,以教化化解矛盾,以宽大争取人心,此为“德主”。这种宽猛相济的策略,旨在最大限度地团结力量、分化敌人,实现社会秩序的平稳过渡。

4.哲学基础:礼法并行,以法固礼。这是其法治精神的终极价值追求。张浚法治思想的终极追求,是恢复儒家所倡导的文明秩序。他认为,“法”是“礼”的制度保障,“礼”是“法”的价值内核。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捍卫“忠孝节义”等儒家伦理(礼),从而维系“中国之所以异於夷狄,人类之所以异於禽兽”的文明底线。诛杀范琼,不仅是依法行事,更是对“忠义”这一核心价值的重塑与捍卫。通过法律手段确立行为规范,最终目的是培育合乎“礼”的社会风气与人伦道德,实现“正人心”的最终理想。

综上所述,张浚的法治思想体系以尊崇法统为政治前提,以法先王、顺人情为立法准则,以德主刑辅为司法策略,最终服务于以法固礼的哲学目标。它是一个将政治理想、法律制度与道德教化融为一体的有机整体,展现了宋代士大夫以法律经世济民的崇高追求。

、结论

张浚身处南宋立国的风雨飘摇之中,其法治实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开创性意义。贯穿其一生的,是以“法统至上、法不阿贵、经世致用、以法固礼”为核心的法治精神。他以“正国法、立人心”为己任,通过诛范琼、平内乱,重塑了国家法统;通过经略川陕、整肃军政,强化了中央集权;通过坚守监察、不畏权贵,澄清了吏治风气。他的法治思想,融合了儒家的道德理想与法家的制度精神,形成了“法先王、顺人情、重教化”的完整体系。

虽然“天啬其功,使公困於谗慝之口,不得卒就其志”,张浚未能完全实现恢复中原的理想,但他“表着天心,扶持人纪”,使天下人“复知中国之所以异於夷狄,人类之所以异於禽兽者”,其功烈之盛,诚不可胜言。张浚的法治精神,不仅是南宋政权的“立国第一台柱”,更是宋代士大夫以法律经世济民的崇高典范。张浚不仅是南宋的“立国第一台柱”,更是宋代法治史上承前启后、将法治与国家命运紧密相连的伟大实践者,其先驱地位,彪炳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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