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立国第一台柱张浚的法治实践及其先驱地位
(2025-06-20 11: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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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立国第一台柱张浚的法治实践及其先驱地位
张浚,字德远,号紫岩,汉州绵竹(今四川绵竹市)人,在宋高宗、宋孝宗二朝担任过宰相,是一位慨然以天下为己任的抗金统帅,多次被任为都督(宣护)诸路军马,领导过张俊、韩世忠、刘光世、岳飞、吴玠、刘锜等抗金名将,是南宋立国期间战外敌、平内乱的最大功臣,是南宋立国第一台柱,张浚堪称宋代文明抗倾覆的中流砥柱与首要功臣,张浚在两宋名臣综合贡献排行榜中居第一,同时,张浚的法治实践丰富且特色鲜明,在宋代具有先驱地位。
一、幼有大志,知国法而严国法
1.问戍守将祖宗以来守边旧法
张浚幼有大志。北宋徽宗宣和年间(1120-1125),张浚秩满调任褒城令(属利州路兴元府)、熙河路察访司干办公事。及为熙河幕官,遍行边垒,览观山川形势,时时与旧戍守将握手饮酒,问祖宗以来守边旧法,及军陈方略之宜。
北宋钦宗靖康元年(1126)正月,第一次南下的金军包围东京开封府之际,因尚书右丞兼中书侍郎何栗的举荐,召夔州路(治今奉节)恭州(渝州,治巴县,今重庆)司录参军事任上的张浚到京城任朝廷审察(台谏官)。三月,张浚任尚书省礼部太常寺主簿。康王赵构为集庆、建雄jun节度使。靖康二年(1127)二月,金主下诏废宋徽宗、宋钦宗为庶人,北宋灭亡。三月,张邦昌被金人册封为帝,国号大楚。太常寺主簿张浚与秘书省校书郎胡寅、开封府司仪曹事赵鼎三人作为北宋遗臣,不甘受辱,为亡国守节而一齐逃至太学中,拒绝为“大楚”政权所用。
故张浚一旦起自疏远,当枢筦之任,悉能通知边事本末。
2.依法秉公弹劾李纲、韩世忠
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127)七月,尚书虞部员外郎张浚殿中侍御史。八月,张浚弹劾左相李纲独擅朝政。张浚弹劾李纲以私意sha侍从,且论其买马招军之zui。诏罢纲为观文殿大学士、提举洞霄宫。同月,左军统制(原为后军统制,应有误)韩世忠所部逼逐谏臣坠水死,张浚奏夺韩世忠官,宋高宗给予韩世忠处罚金,时滕康亦劾韩世忠:“夺御器械,逼死谏臣,乃止罚金,何以惩后?”韩世忠被夺观察使,上下始知有国法。张浚迁侍御史(御史台的台院)。十月初一,宋高宗登舟幸淮甸(淮河流域)。初二,宋高宗撤往淮南东路首府扬州府。同月,韩世忠率部随宋高宗到达扬州。
二、平定叛乱,恢复法统
1.
平苗刘之乱
张浚联合张俊、韩世忠、吕颐浩、刘光世等将领,迅速平定苗傅、刘正彦发动的兵变,稳定南宋初期的政治秩序。此次叛乱中,叛军曾逼迫宋高宗退位,张浚通过军事行动和法理手段恢复huang权,展现了其维护国家法统的决断力。
2.申明法令,诛范琼以正朝纲
建炎三年(1129)七月,御营平寇将军范琼引兵趋阙(建康行在)入见,悖傲无礼,且乞贷逆党傅、正彦等死zui。知枢密院事张浚奏“琼大逆不道,乞伸典宪。”“范琼拥强兵江西,召之弗来,来又不愿释兵”“靖康城破,金人逼胁君、后、太子、宗室北行,多(范)琼之谋。又乘势剽掠,左右张邦昌,为之从卫”” “琼大逆不道,zuie贯盈,呼吸群xiong,布在列郡,以待窃发。若不乘时显戮,他日必有王敦、苏峻之患。”宋高宗许之。第二天,张浚召范琼至都堂,数其zui切责之,张浚与刘子羽兵拥缚范琼,送棘寺(大理寺)论死(狱具,赐死)。
3.
分陕而治,整肃jun纪
1.
弹劾权臣,整顿吏治
张浚在担任御史期间,曾秉公弹劾李纲、韩世忠,体现了其通过监察制度约束官员权力的法治理念。此外,他多次上书宋高宗要求严惩贪腐,主张“法不阿贵”,强调法律应平等适用于所有官员。
南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宋孝宗任用近习龙大渊、曾觌,张浚中道上疏,谓:“庙胜之道,在人君正身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今德政未洽,宿弊未革。愿发乾刚,尽循太祖、太宗之法。”呼吁宋孝宗遵守不用外戚、近习、宦官的太祖、太宗之法。
2.推动《中兴备览》的法制思想
1.
建立川陕防线与军事法规
2.
处理伪齐政权与法律衔接
在平定刘豫伪齐政权时,张浚主张对投伪官员“宽宥其罪,但禁其仕途”,而对平民则“复其田宅,依宋法赋税”,体现了区别对待的法治原则,减少了社会动荡。
3.治理福州时讼事清简
绍兴九年(1139),张浚以资政殿大学士出知福州兼本路安抚大使。闽俗健讼,张浚剀切谕以义理。饬守令尽心民事,令长老知书者勤率后进,民俗丕变。每出,观者升屋登木如堵墙。细大之务必躬亲,人人感悦,讼事清简。绍兴十二年(1142)初,张浚去(离开福州)之日,送者咨嗟号泣,相属于道。
1.
岳麓书院讲学中的法治思想
2.
推动《宋刑统》的适用性改革
张浚与主和派秦桧的对抗本质上是两种法治观的冲突:
——秦桧:主张“和议优先”,通过赦免战败将领(如岳飞)换取金国妥协,实质是不遵守祖宗之法,打压忠臣,出卖国家。
张浚的法治实践丰富,且具有以下特点:1. 军事与行政法治结合:通过军事改革强化中央集权,以法律手段解决边疆治理难题;2. 弹性执法原则:在坚持法统的同时兼顾地方实际,如对特殊地区的法律变通;3. 监察制度创新:建立“分司巡检”制度,定期派员核查地方司法执行情况。
张浚的法治实践因其丰富且特色鲜明,在宋代具有先驱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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