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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版“白日追踪”:有种“死者为大”会羞辱了正义

(2018-01-30 20:33:05)
标签:

杂谈

​文 | 沈彬

“追逃逸者致死案” 掀起了舆论的漩涡。2017年1月,因为朱振彪的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唐山滦南县农民张永焕在铁轨上被火车撞击身亡。2017年11月24日,朱振彪接到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被索赔60余万元。

“见义勇为”者成了被告,很多网友替朱振彪鸣不平,指斥逃逸者的家属倒打一耙。

 

见义勇为要有度

 那么,正义的尺度到底在哪里?是不是只要是见义勇为,就可以完全不用承担责任了呢?

首先,张永焕在与张雨来发生了摩托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之后,理应救治伤者、保持现场、等待警方的处理。而张永焕却选择了逃逸,企图规避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本身就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对于这种肇事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任何公民都有权利见义勇为,追停逃逸者。

《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了公民有权将违法分子扭送到司法机关,《民法总则》明确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更不要说各地褒扬见义勇为的地方法规。

朱振彪驾车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证明他是个模范公民,应该得到褒扬和鼓励。

其次,见义勇为的手段,应该与违法侵害的社会危险性成比例,不能够滥用见义勇为,否则就变成了“袋鼠法庭”搞的私刑。

须明白,只有法院有权利判决公民有罪,任何公民都没有权利对涉嫌违法者滥用私刑。而且哪怕是犯罪分子,他本身的生命权、人身权利也是应该得到基本保障的,这是法治社会应有的底线。

比如,之前发生过一些个案,追赶小偷,致其跳河之后,却没有施救,导致小偷溺亡获刑,结果自己被追究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样的判决并不是说明见义勇为、追小偷错了,而是说因为这些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的边界,将小偷追到河里,小偷本身已经没有反抗能力,在已危及其生命的情况下,就应及时做出,小偷的命也是命。


朱振彪的见义勇为在合理区间内

回到本案当中,朱振彪追赶逃逸者的行为有没有“过当”呢?

当时张永焕驾摩托车肇事之后,对方已然倒地不起,朱振彪在当时的情景下,有理由认为已发生了危及生命的严重事故,故而追逐长达20公里,锲而不舍。

在此期间,他不断打电话报警,追的过程中没有别车、撞人的危险行为,这样的追逐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再到最后,张永焕在铁道边上,朱已经停下了追逐,火车的监控视频显示,张并不是被追得慌不择路的情况下奔向铁轨的,而很“从容”地走向铁轨,甚至有怀疑论者认为他是选择了自杀。在此期间,朱也曾通过挥舞衣服试图让火车停下来。

在整个追人的过程中,朱振彪都没有做出严重危及肇事者安全的过分举动,也没有超出见义勇为的正当范围。

如果“倒果为因”,只要死了人就要有人做出“赔偿”,就可能是以法律的名义羞辱了正义,也可能让严肃的司法变成了和稀泥,还会释放出错误的信号,让见义勇为者寒了心。

去年山东的于欢“辱母杀人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曾经特别谈到当下司法对于正当防卫适用过于狭窄的问题,谈到“天理、国法、人情”,“不管死伤者的行为本身是否正当,其家属、亲属往往以此为由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

显然,这种“死者为大”“死了人就占理”的现象,是对于法律是非的绑架。公众对此越来越不买账。

前段日子,郑州“电梯劝烟案”改判,舆论一片叫好。这说明之前被动的、维稳式的“死者为大”的司法判决,公众越来越不能接受,公众期待的是司法判决真正能够定纷止争、弘扬正气、惩奸除恶。

见义勇为的度还在国法、人心:让违法者有恃无恐,让见义勇为者如履薄冰,显然不是法治社会的应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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