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酒托”普遍以诈骗追责,那“网络医托”呢

(2017-09-05 10:40:23)
标签:

杂谈

文/于立生

9月4日新京报报道了北京东方起点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用连环话术,假冒慈善机构人员和医生身份,骗取全国各地的脑瘫患者前往指定医院就诊,从中抽提成的新闻。据最新报道,涉事“医托公司”在报道发布当天人去楼空,相关工商、卫生部门已介入调查。

众所周知,“酒托”诱使异性消费者到利益关联酒吧进行高额消费,普遍是被以涉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类似案件迭见报道。那么,“网络医托”呢?

东方起点公司仅是一家咨询公司,并不具有从事诊疗活动的资质,但却安排话务员假冒慈善机构人员对脑瘫患者许以诊疗救助金的利诱,或假冒医生进行“隔空诊疗”,并且各有分工,相互配合,从而达到将脑瘫患者诱至利益关联医院进行诊疗的目的。这已经涉嫌非法行医和诈骗。所谓诈骗,众所周知,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据该公司某位主管介绍,“通过提成月入两三万元并非难事”。而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话务员的不菲提成所得,利益关联医院势必会从入院诊治的脑瘫患者身上给捞回来。

一些脑瘫患者本是来自偏远山区的贫困弱势人群,“网络医托”的行为,不啻丧尽天良的谋财害命之举。而且,这还不是一般的涉嫌诈骗行为,而是涉嫌相关医院、东方起点公司、“网络医托”三方合谋,有分工、有合作的团伙诈骗行为。就像一些不法酒吧与“键盘手”“酒托女”互有分工合作,对消费者实施的诈骗一样,“网络医托”所充当的即是键盘手的角色。

但令人不解的是,该公司虽也曾受到过惩处,却只是受到北京市丰台区工商局以虚假宣传为名,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未免板子高举轻放。此案件是否也应该移交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进行立案侦查?

对于“网络医托”,就该像对付无良酒吧“键盘手”“酒托女”一样,以涉嫌诈骗犯罪进行追责打击;惟其如此,才有望彻底斩断相关医院、东方起点公司、“网络医托”之间的黑色利益链条,避免脑瘫患者这样的弱势群体被诱入局中,被人宰割,利益受损。

“酒托”讹人钱财普遍会被以涉嫌诈骗罪被追究刑责;“网络医托”又如何能逍遥法外?而且,比较而言,“网络医托”讹诈的是脑瘫患者这样的社会弱势人群,无异于谋财害命,其性质更为恶劣,也就不能轻纵,更应依法严惩才对。

□于立生(媒体人)

编辑:梁适​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