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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烟贩跨省经营判10年”,类似案件判决为何大相径庭?

(2017-08-10 18: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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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文/欧阳晨雨

因将烟草从山东贩卖到杭州,跨地区、超范围经营香烟且数额巨大,历经一审、二审,女烟贩杨夏玉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10年。此案经曝光后,引起广泛关注。

在近日中央财经大学举办的研讨会上,多位学者、律师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对同类案件的批复,在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前提下,跨地域和超范围经营不属于犯罪,仅应施以行政处罚。日前,杭州市中级法院已受理杨夏玉申诉。

我国对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专营,烟草专卖批发商和零售商仅能在许可证规定的区域,从事许可证规定的交易,不能跨区域、超范围经营。根据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即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杨夏玉虽然在山东持有零售许可证,却没有杭州的相关证书。也就是说,她并不具备跨地区、超范围经营的许可权,实质上就是属于“无证经营”。从法院认定的情况看,杨夏玉涉案金额高达2261.8万元,已经远远超过两高司法解释中25万元的“情节特别严重”之标准,对应的刑罚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处杨夏玉10年有期徒刑,似乎不算逾格之举。

现在,各方争议的一大焦点,是最高法的批复和司法解释是否冲突。

如果按照之前最高院批复,对这种经营活动,予以行政处罚即可。从性质上看,最高法批复也属于司法解释,两者的法律位阶相同。但是,司法解释由两高颁布,对该类案件具有普适性。批复仅是最高法针对个案请示的“态度”,虽对同类案件也有普遍指导意义,但前提是不能与同一类案件的法律和解释冲突。

退一步讲,即便是批复与解释不冲突,对持零售证跨区域、超范围销售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也将与《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等法律相冲突。烟草专卖零售证不等同于批发证,故杨夏玉也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对烟草经营者,若只要获得一种烟草专卖许可证,就可以生产、批发、运输、零售“路路通”,那烟草专卖制度无异于名存实亡。

当然,从刑法谦抑的角度看,这种持有许可证跨区域超范围经营行为,是否需要重刑施罚,还值得商榷。毕竟,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具有强制力的刑法最为严厉,适用时务必谨慎使用。

近年来,撞在司法机关“枪口”上的,并非杨夏玉一人,之前在各地便有不少类似案例,有的无罪释放,有的作出有罪判决。司法机关意见的“分歧”,不仅是对《批复》与《解释》的理解差异,也折射出该罪处罚必要性的相对“脆弱”。

“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具体到杨夏玉案,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主观恶性、犯罪后果等,酌情考量各地判例,从而作出更合理判决。当然,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也应修缮法律及解释,填补真空地带,让相关批示跟司法解释造成的“同案判罚标准不同”的争议早些消弭,也最大程度地释放司法公信力。

□欧阳晨雨(学者)

编辑:与归   实习生:纯洁  吴敏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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