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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评|用“写作软件”创新,不能走上违法歧途

(2017-02-16 14: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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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新年过后,“互联网抄袭第一案”浮出水面。

近日,11位网络小说原创作家状告《锦绣未央》原著作者周静和当当网一案,在朝阳法院进行了证据交换。原告律师提交的证据目录显示,11部作品中,仅《身历六帝宠不衰》一书,涉嫌被《锦绣未央》抄袭的语句就达540句之多,涉嫌抄袭情节达97个。

说实话,仅就一起著作权案件而言,这已是一份相当厚实的“证据目录”。可如果搬出之前的网友“爆料”,恐怕更令人吃惊:涉嫌抄袭200余本小说(全书 294章仅9章未抄袭,多为整章复制),总体是2008年小说《长歌天下》的扩写,主线、支线、框架、人设甚至人名都照搬此书。

对此, 周静的回应是,“情节基本属于原创,如有雷同,实属巧合。”问题是,世上没有两片同样的树叶,同样也不会有什么小说“多胞胎”,这既是大众哲学,也是生活 常识。如果能以“雷同”作为挡箭牌,那么,这个“巧合”也是在太“神奇”了。而“基本”二字的脱口而出,似乎也露出了底气有些不足。

其实,有类似抄袭之嫌的,又何止《锦绣未央》,多部热门网络小说,均被指有抄袭嫌疑。不要认为“多抄”是难事,互联网时代自有法宝。据记者亲自体验,有了“写作软件”,写手便能10分钟写千字,真可谓“抄袭神器”,但这却是维权者的梦魇。

从司法实践上看,判定抄袭的关键,是看看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究竟什么才算“适当引用”呢?依照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就是“在一部作品中,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 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 分之一”。

对于某一位被抄袭的作者,即便费心思“大海捞针”,发现了被抄袭的文字,面对借“神器”“采百家蜜”的狡猾对手,常是“望洋 兴叹”。因为“神器”辅助下的抄袭,“博采众长”、七零八碎,难以理清、统计。具体到本案,全书270万字,光起诉的原告就有11位之多,“字数”计算的 难度,可想而知。

正因此,这场维权整整持续4年,及至今年年初,才有了实质性进展。

总的看,11位作家的“聚力”抗争,无疑是维权新路。但在国家立法上,也应针对互联网新技术,适时修订《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确定“抄袭”标准,辅以司法打击,更好地保护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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