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新京报快评:鞍山洪灾死数十人仅报8人,真的是“不必瞒报的瞒报”

(2016-12-12 16:21:04)
标签:

杂谈

又见瞒报,但这次被曝出的,是一场4年前洪灾的死亡人数瞒报。

2012年8月4日,受台风“达维”影响,辽宁鞍山岫岩满族自治县普遍受灾,当地通报称死亡5人失踪3人。但近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收到村民匿名寄来的死亡人员名单,称当地政府瞒报,名单显示,共有38人在岫岩“8·4洪灾”中遇难,遇难者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信息均被详细地统计在内。

记者实地挨家挨户核对,确认名单内容可信度极高。通报5人死亡3人失踪,可有据可查的死亡人数,是通报数字的几倍。

瞒报,本质就是人为作恶,是“次生灾害”。瞒报死亡人数,更是对生命的敬畏匮乏:它是以封存真相的方式文过饰非,也完成了对遇难者被公共悼念机会的谋杀。对遇难者家属而言,这也是二次伤害,因为它会阻滞国家救济有效地对接救助。

而更令人讶异之处则在于,瞒报的是“自然灾害损失”,而非生产安全、公共卫生两大领域的事故致人伤亡情况。

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刑法,早就明确从行政和刑事层面对瞒报事故行为严厉追责。但这些主要针对的,仍是致人死亡事故的瞒报。相形之下,我国立法上对自然灾害瞒报的惩戒,显然弱于安全、卫生事故。

直到2005年8月,民政部、国家保密局等才将自然灾害死亡人数统计从国家机密中“解锁”,彻底公开自然灾害死亡人数。我国防汛条例规定虚报、瞒报洪涝灾情的依照《统计法》惩处,而《统计法》对自然灾害瞒报只明确了行政处分。

通常情况下,我国一般的自然灾害,都不涉及行政问责。在很多人看来,有些难以预知的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与官员并无显见的关系,所以他们并无瞒报动力。时任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还表示,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死亡数字没必要隐瞒,也不可能瞒得住;隐瞒灾情延误救灾,反而是在犯严重的错误。

可就是这样“没必要也不可能”隐瞒的情况,依旧被岫岩当地瞒报了。依村民说法,对他们拿钱封口、不让上报的有镇政府领导、村干部,涉事村干部甚至为了瞒报,直接将遇难者背到山上“倒点汽油点着了”而不敢送往火葬场。果真如此,这瞒报绝非灾情统计上的“不准确”,而是蓄意为之。

为什么“不必瞒报的瞒报”却瞒报?人们自然会想到当地怕救灾不力被追责。自然灾害损失虽不追责,但灾害来临之前的应急准备、灾害来临时的紧急处置乏力都会被溯责——按规定,对洪灾等灾害防御责任人不到位、预警信息传递不及时、组织转移不力的,还有各类水库、水电站、尾矿库看护巡查不到位、预案不落实、抢险不及时,造成险情加重甚至垮坝失事的,还有重点地区防范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都要严厉追责到人。当地洪灾,仅两个镇就已核实至少死了19人,有关方面瞒报,难免被怀疑是“心虚”,借瞒报为救灾不力掩过。

这场被“挖坟”式曝光的瞒报,竟能瞒这么久,也启人深思。2012年正是微博蔚为兴盛之时,裂变式传播方式能轻易瓦解瞒报编织的信息围栏。如今看来,这就是一场公开的瞒报,有些论坛、贴吧、QQ群早就在质疑,村民也称,死亡人数瞒报在岫岩早已不是什么新闻。可这一瞒迄今就是4年,让人咄咄称奇。

这也难免让人心生疑窦:这场本不该瞒报的、实际死亡人数是通报数倍的瞒报,究竟是谁制造的?如今瞒报事实和当事人还原就摆在那,顺藤摸瓜查出真相,不难。依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必须对其追责。还要追问,在村民沸反盈天的情形下,当地有关方面果真对瞒报毫无察觉,还是装没看到?

该查的不止是这些: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则为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必须启动四级应急响应。而当地瞒报是否是因救灾不力、有人玩忽职守,同时有无导致救灾级别不匹配,也需要严查。很多时候,瞒报也是救灾乏力的线索。

不追责瞒报,不足以告慰那些逝去却“不具名”的生命;不追责瞒报,也无以儆效尤,更遑论让瞒报尽早从灾情发布和舆情应对的筐子里绝迹。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