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福利”政策初露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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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经纶 中山大学政务学院教授、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研究所所长 |
社会政策
日前,中山市出台了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针对金融海啸带来的经济衰退和严峻的就业形势,在居民创业、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企业促进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技能人才奖励等八个方面提出了扶持政策,并制定了具体标准。从内容看,既涉及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也涉及鼓励创业;从政策领域看,涉及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财政、工商税收、人事等多个政策领域。可以说,它是地方政府出台的最全面的一揽子就业政策。
从社会政策的角度看,这个就业政策体系体现了地方政府对财政政策工具的灵活而娴熟的使用。
劳动力市场的各方,包括求职者、雇主、培训机构都可以得到来自政府的补贴。自主创业者可以得到创业意识培训补贴、小额贷款、财政贴息,雇主招用就业困难者可以得到社保补贴、就业岗位补贴,还可以得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建补贴;创(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得到职业介绍补贴、组织培训补贴、帮扶创业补贴。可以说,处处闪动着财政政策工具的身影。
虽然政策文本中没有具体透露实施这些政策需要动用多少财政资金,但是,大胆使用财政政策工具的政治意识非常明确,显示了经济衰退时期富裕的地方政府在就业领域中政策创新的优势。
不过,最引起笔者关注的不是中山市对财政政策工具的广泛使用,而是其就业扶持政策中表现出来的鲜活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特色。
这些特色不仅体现在对劳动力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干预上,更体现在针对低保人员的再就业政策上。根据规定,“符合就业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职业培训或推荐就业达两次的,从次月起民政部门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要求,而且与在发达市场经济体系中盛行的社会政策新方向“工作福利”相衔接。“工作福利”是对英文“workfare”的字面翻译,也有人将它简称为“工利”。工利就是要终结常规福利,让福利接受者工作,换言之,就是福利接受者必须以工作作为接受福利的条件。
从福利国家劳动力市场的政策实践看,工利旨在处理社会保障与社会援助提供以及它们与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关系。在概念上讲,任何鼓励或促使人们从福利转向工作的政策干预都可以视为工利政策。
工利政策所体现的政府干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劳动力供给的干预,即通过激励措施鼓励福利接受者寻找工作或增加劳动投入,通过提供就业帮助和辅导使他们认识和克服自身的就业障碍;一种是对劳动力需求的干预,即通过激励措施鼓励雇主更多地雇用福利接受者,通过对福利接受者的人力资本投入使他们对雇主更具雇用价值。
传统福利国家带来的福利依赖问题,是推动工利的直接原因之一。为了让有劳动能力的人不会长期依赖福利,工作成为他们取得福利的条件。尽管如此,由于工利涉及一整套有关权利与责任的政治哲学,因此,虽然得到绝大多数福利国家的呼应,工利政策也一直都充满争议。
争议表现在两个层面:首先是在政策实践层面,工利是否实现了其政策目标,即克服福利国家的弊端;其次是在伦理层面,工利是否意味着奴役。
对第一个层面的争议,有关研究没有得出一致意见。而在第二个层面,批评的声音似乎很大。没有人反对社会努力帮助那些福利接受者获得体面的工作;如果工作福利真能实现这一目标,自然获得所有人支持,可惜,它并不能。因为这里涉及的是人的基本权利。
无论我们对人权持何种态度,但有一点确凿无疑,那就是政府无权干涉这些基本权利的存废。有社会政策理论家认为,工利理论往坏里说是对人权的一种冒犯;往好里说它们在伦理上态度暧昧,因为它们没有解决相对工作责任而言的工作需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