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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紫荆》杂志,2008年第5期
次贷危机的爆发将美国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拖入险境,但同时也给美国政府进行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了由头与机会。3月31日,美国财长保尔森公布的《监管改革蓝图》可谓石破天惊。一旦该改革方案得以实施,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将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甚至有人认为,次贷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其重要性已经超过了安然破产事件后出台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甚至不亚于大萧条后产生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监管改革蓝图》的本质是将美国政府的金融监管权利重新整合,将现有的7家联邦监管机构精简为3家。美联储的监管职能将显著扩充,监管范围由商业银行扩展到投资银行、经纪公司和对冲基金。新设立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将目前的货币监管局(OCC)与储蓄机构监管局(OTS)包括进来,对受联邦担保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新设立的“商业运营监管机构”(Business Conduct Regulator)将目前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合二为一,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商业运营以及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媒体披露,美国财政部早在次贷危机全面爆发前的2007年3月就开始酝酿这一改革方案。这说明美国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并非全然由危机驱动,尽管如此,次贷危机依然是该方案浮出水面的催化剂。如果说全球投资者曾经对美国金融市场和监管体系充满信心的话,那么次贷危机的爆发则摧毁了市场信心。即使在如此发达的美国金融市场上,依然充斥着结构性金融带来的信息不对称、牟利动机下的过度放贷与欺诈、利益冲突下客观性的丧失等等。而零散分割的金融监管体系,未能及时觉察、甄别、防范和化解危机,对其进行改革已势在必然。
当前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沿袭自金融业分业经营时期。在1929-1933年大萧条之后,美国国会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奠定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基调。在该法案下,美联储与货币监管局负责商业银行的监管、储蓄机构监管局负责储贷协会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负责投资银行和经纪公司的监管,这一格局延续至今。然而,美国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象征着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复归,美国金融机构的跨界并购整合与交叉经营销售成为新趋势。然而,尽管重开混业经营已10年之久,但分业监管的格局仍未被打破。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金融机构利用实质性的混业经营手法来规避分业监管体系的手段越来越丰富、动机越来越强烈。例如,商业银行通过实施证券化,就可以将风险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从而规避美联储对资本充足率的管制。与此同时,由于相关ABS和MBS的发起人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也未全力介入对此类资产支持证券的监管。证券化将信贷风险由信贷市场转移到资本市场,但由于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是彼此分割的,从而不能充分识别和控制证券化的风险,最终酿成了次贷危机。
从上述意义上而言,《监管改革蓝图》符合金融创新以及混业经营的趋势,有助于美国金融市场的规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美国的长期利益。然而,新的金融监管方案的推出也面临着以下风险及不确定性。第一,一旦方案得以实施,美联储的权力将获得极大扩张。一方面,中央银行是否应该承担金融监管职能,目前还存在广泛争议。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破产,中央银行可能通过无限制提供信贷来进行救援,这既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又造成央行资产负债表上信用风险的累计,还向经济体注入了通胀压力。也许,英国在央行之外成立全能的金融监管局这一布局更加合理;第二,新方案的推出意味着除美联储外其他监管机构的权力被压缩、甚至面临被取缔的风险,这自然会遭到这些机构的全力反对;第三,新方案对缓解次贷危机并无立杆现影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美国金融机构运营成本增加,刺激短期资本流出美国市场,从而造成危机的深化。因此,新方案的推出至少要等到次贷危机尘埃落定之后。
《监管改革蓝图》也为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上涌现出越来越多的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已经不可逆转。然而,我国目前的“一行三会”是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在金融创新和全球化浪潮下,用分业监管来应对混业经营,必然会发生风险及错配。金融监管的大部制改革呼之欲出,而次贷危机则有望加速这一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