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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表于FT中文网
近日,中投公司副总经理汪建熙先生就中投公司如何支付高额利息以及如何看待当前巨额浮亏等问题进行了解答。上述回应虽然廓清了当前市场上的某些困惑,但同时也折射出,市场化运作对于中投公司而言,依然任重道远。
由于中投公司的资本金来源于财政部发行1.55万亿元人民币特别国债所筹集的资金,这些特别国债的票面利率约为4%-5%,并约定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因此中投公司在今年2月29日就迎来首个付息日,付息总额约为129亿人民币。对于一个新成立的主权财富基金而言,中投公司的海外股权投资要获得股权溢价回报还为时尚早,而黑石、摩根士丹利等公司支付的股息也不足以支付上述利息,因此按照常理而言,中投公司有两种付息方案。一种方案是利用汇金公司在国内金融股权投资中获得的收益来支付,另一种方案是动用中投公司的资本金来支付。当市场正在猜测中投公司如何支付首笔利息时,汪建熙先生的回应是,中投公司正在与有关部门协调,建议其基于中投公司长期发展的角度,由现行的定期支付改为分投资收益好坏年份支付,有可能的话将投资收益用于再投资。
笔者认为,上述“有关部门”只能是财政部。因为中投公司的资本金为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筹集,而特别国债的本息支付在发行时就已经确定,因此,财政部必须定期为特别国债的持有者(央行或购买特别国债的商业银行)支付利息,否则将构成主权债务违约。如果中投公司通过与财政部的协调,暂时规避了定期支付利息的义务,这其实意味着财政部为中投公司垫资支付了利息。由国家财政来代替一家公司支付利息,这离中投公司作为一家独立运作的市场化主体的形象相距甚远。
反过来,对于中投公司而言,要为资本金支付固定利息,也是一件不合市场情理的为难事情。我们很难想象,对于一家市场化运营的公司,它除了为债务还本付息之外,还担负着为资本金还本付息的压力。公司股东投入资本金,就必须承担公司运营的风险。而中投公司还不得不为自己的股东支付利息,这种困境其实源于中投公司独特的筹资结构。如果由央行利用外汇储备直接出资设立中投公司,则中投公司就没有定期还本付息的压力。但是,作为央行与财政部博弈的结果,财政部通过发行特别国债获得了部分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权,其代价就是中投公司面临着制度性的“先天性不足”——还本付息压力。
尽管中投公司的这一困境是令人理解的,但是由财政部来垫资支付利息,只会增加中投公司身上的政治色彩,损害中投公司作为市场化主体的独立性。这种方式是值得商榷的。
自中投公司投资黑石后,对该笔投资的批评就一直使得中投公司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迄今为止,中投公司对黑石投资的帐面亏损已经达到投资额的40%。汪建熙先生对此的回应是,外界目前对中投存在很多误解。中投公司目前存在两大职能:一是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追求投资收益;二是为国家金融机构改革做点工作。在这两项基本职能的主导下,中投并不在乎短期投资收益。他表示,中投公司的每一笔投资都有详尽的投资方案,都是通过投资委员会集体决定的,决不会做一笔“亏本的买卖”。
对于任何一家市场化运行的投资金融而言,其管理层很难向社会保证,自己决不会做一笔亏本的买卖。市场风险无定,在出售投资之前,谁也不敢保证肯定能够不亏本。的确,如果中投对黑石的股权投资是长线的,目前的账面浮亏并不足以成为评判该笔投资的最终依据。然而,定期按照市场价值确定资产账面价值,并按上述价值之差确定账面收益和亏损,却是金融界的惯例。因此,市场对于中投对黑石投资的指责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中投公司对黑石的投资的确是目光长远、思虑周密的长期投资,这自然可以让时间来证明其投资价值。“绝不亏本”的宣言的确是对市场波动性和市场风险的一大挑战。
中投公司的资金来源和组织架构的某些特征性事实,使得该公司在彰显其“市场化运作的独立主体”形象方面面临着一定的困难。中投公司的市场化运作殊为不易,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