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公播费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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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从事版权音乐事业已经历了十六个年头,回顾即将过去的2009年,这是中国音乐版权事业飞速发展的一年。2009年5月起,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严查音像盗版;2009年9月27日,国务院出台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将发展文化产业确立成为国家发展战略;2009年11月20日—21日,中国版权年会在北京举行。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出席会议,并指出:版权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领域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力度,对于恶意、随意大量使用他人作品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希望全社会共同参与到版权保护事业当中来。这是一场由在中国政府领导、相关出版单位、协会等大力推动,全社会参与,共同保护和发展版权事业的运动。版权保护意识比以往大大提升,普罗大众对音乐版权保护的关注、评议的热情可谓空前高涨。
回想1994年,首次带着松巴的版权音乐参加由中央电视台组织的“全国电视音乐交流交换会”,版权音乐的魅力一下子征服了与会的电视音乐人,也在他们的记忆中深深烙下了音乐版权意识的烙印。在之后每年一次的BIRTV展会上,松巴版权音乐的展位总是能吸引大量业内人士的关注和咨询,版权音乐的概念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一点一滴地建立起来。我们始终致力于为中外版权音乐事业搭建桥梁,不懈地推动音乐版权意识在中国的发展,规范和树立行业榜样,我们一步步地看着中国版权音乐事业的发展。
在加入《伯尔尼公约》之前,中国的版权著作权法对版权音乐的使用没有限制,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公众版权维护意识的提高和和国内对创意音乐的需求,中国政府修改了版权法的相关条款,加强了其法律效力,并为切实保护版权、落实版权管理做着不懈地努力。
中国一直提倡依法治国,要想依法治国,前提就必须要保证有法可依。《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出台,正是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障的前提下,推出的必要管理途径;中国政府对相关条款的修正,正体现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推动文化创业产业发展的坚定决心。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涉及音乐版权的条款内容,我们可以详细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出台,正是对这一具有国家权威法律的有益补充,它将版权保护工作正式提上了日程,使著作权人的权益保障切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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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图解流程,我们不难看出,要将这一办法落实,涉及的相关管理部门、采用的管理方式和具体收费的流程和标准……都是我们不能忽视的实际问题。
我们在中国发展的十六年,不仅是见证中国音乐版权事业发展的十六年,也是为中国客户提供满意服务的十六年。我们需要与国际接轨的规范式管理体系,同时我们也必须要提供国际化的质量服务。凭借国外先进的版权音乐运作经验,以及十多年来服务于中国客户需求,松巴音乐已总结出一套适合行业规范和中国发展的版权制作音乐运作模式。良好的信誉和广泛的知名度,使得我们更了解中国版权音乐发展的需求在哪里。松巴在保证同原有环球版权制作音乐品质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中国版权背景制作音乐曲库,更多中国元素的融入,更强大的在线搜索引擎服务,都为广电行业等的制作音乐使用用户,提供了更为轻松、便捷的制作享受。通过我们的成功运作,我们由理由相信,中国版权音乐事业的明天会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