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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商品化权益的下一站:“葵花宝典”?

(2017-07-13 10:10:22)
标签:

葵花宝典

金庸小说

商品化权

分类: 知识产权

http://s15/bmiddle/001Kq9nhzy7cBwCI5Ea0e&690

 

2016627日,“葵花宝典”商标权无效宣告复审行政诉讼一审,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第三人认为“葵花宝典”系金庸小说“笑傲江湖”中武学秘籍名称,应以“商品化权益”予以保护。

   “商品化权益”在国内司法中已经有不少实践了,如湖北省高院奥特曼角色形象著作权侵权案中对奥特曼角色形象著作权的认定[案号:2012鄂民三终字第23]、北京高院在3121466号“邦德007 BOND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1)高行终字第374号]、4375006“TEAM BEATLES·甲虫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案号::[2012]40110: (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493号二: (2015)高行()字第752)、第6806482号“KUNG FU PANDA”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5)高行(知)终字第1969号]中,对“角色名称”、“乐队名称”等“商品化权益”的肯定。

最高院对此作出了总结性回应,在《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3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人民法院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进行审查。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在“葵花宝典”案出来之前,笔者倾向于积极保护角色形象、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益的,然而“葵花宝典”案的出来后,开始让笔者犹豫了,如果说类似“葵花宝典”这样已经非常大众化的武功秘籍都要受到保护的话,那么“一阳指”、“六脉神剑”、“九阴白骨爪”等等是不是都会落入受保护的范围了呢?在“商品化权益”的进路上,我们是不是走得太快了,从而不利于创新?

近几年看到的判决书,除了“葫芦娃、黑猫警长”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258],其余案件的判决更多是倾向于保护权利人。

在我写这篇随笔的同时,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就网易诉《仙语》手游侵权《梦幻西游》手游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仙语》存在大量侵权行为,要求被告向网易赔偿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了一个专利侵权的案件,赔偿金额为550万元,保守的上知院也开始在提高赔偿额了。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知产保护力度以看得见的速度在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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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律师正式法律意见

本文作者

陈利亚 律师

Tel13148148199

Email14022989@qq.com

微信公众号:利亚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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