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中反稀释条款和对赌条款分析
(2017-04-21 10: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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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晚在梦中反复和客户讨论了投资协议中反稀释条款和对赌条款,不来写一写都不好意思。本文对上述两个条款作了常识性的介绍。
正文:
本轮投资完成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若公司进行任何以新单位价格低于本轮投资单位价格之新一轮融资,投资人均有权要求创始人无偿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数额,该无偿转让的股权数额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
无偿转让的股权数额 = 投资人出资额/新单位价格-投资人出资/本轮投资单位价格
公式二:
无偿转让的股权数额 = 投资人出资额/加权平均单位价格-投资人出资/本轮投资单位价格
其中加权平均单位价格的计算公司为:
本轮投资单位价格*[(新投资前公司总股数+新一轮投资额/本轮投资单位价格)/(新投资前公司总股数+新一轮融资额/新单位价格)]
按照公式一计算补偿股权数额的“反稀释”通常称之为“完全棘轮(Full Ratchet)”条款,按照公式二计算补偿股权数额的“反稀释”称之为“加权平均(Weighted Average)”条款,从上述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完全棘轮”反稀释条款是按照新一轮投资单位价格给予本轮投资人全面补偿,而“加权平均”反稀释条款则是考虑了新一轮投资的投资额比重,对于公司创始人而言,自然是“加权平均”反稀释条款相对公平。
“对赌条款”恐怕是投资协议中最红的条款,没有之一,估计咖啡馆侍应生廷仁谈投资协议时,听到最多的也是“对赌”,实际上,“对赌条款”的学名是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即价值调整机制。其常见是对赌未来某一年度的业绩,如: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对赌条款的逻辑起点在于“约定时间的重新估值”,如果在某约定的时间,目标公司估值低于当初投资时的估值,投资人有权获得补偿。经过著名的“海富公司对赌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判决书],最高院似乎肯定了《增资协议书》中,投资人与创始股东的对赌有效,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因“损害了目标公司利益和目标公司债权人利益”而无效。当然司法总是滞后于商业发展的,“海富公司对赌案”只是一个参考。
陈利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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