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和商号之间的爱恨情仇系列 I
(2017-04-13 08: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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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商号权商标抢注 |
分类: 知识产权 |
本文所称“商号”是指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就是企业名称中最个性化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和企业名称登记分属不同的行政系统管辖,现实商业运营中,经常可以发现有人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抢注为商标,或者是有人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面对如此市场乱象,我们需要理清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务操作,方能更好作出商业判断。
本文主要探讨在先商号权如何阻止商标抢注。
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所指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商号权”,依照该条款的规定,在先商号权人可以阻止他人商标抢注,也就是说在在该抢注商标注册申请公告期间,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申请。或者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已经抢注成功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然而不管是异议申请还是无效宣告,请求权基础均为“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商标无效宣告的案件了解在先商号权如何阻止商标抢注。
开滦集团公司针对第三人张宏斌申请注册的第5667073号“开滦”商标,以诉争商标侵犯其“开滦”在先商号权、张宏斌具有恶意抢注行为且未实际使用诉争商标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认为,开滦集团公司提供的证据未涉及美容院、公共卫生浴服务,不能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开滦”作为商号已经在诉争商标指定的“美容院、公共卫生浴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商具有一定知名度。遂维持诉争商标注册,开滦集团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怎样的在先商号方能阻却他人的商标抢注,本案给予我们下述启发:
1. 商号权形成在抢注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如本案中,开滦集团自1912年起持续使用“开滦”商号,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为2006年;
2. 在先商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本案中,开滦集团公司自1998年以来在质量、效益、信誉、慈善等方面多次荣获奖项,并于2013年列入“财富世界500强”,故此“开滦”商号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 在先商号与商号权人之间要有强对应关系。如本案中,“开滦”与“开滦集团公司”之间建立起来的密不可分的关系。
4. 在先商号所使用的领域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或商品)形同或者相类似,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本案中开滦集团公司的下属医院自1999年成立起诊疗科室包括医疗美容,并在2006年之前既有实际经营,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美容院、公共卫生浴等服务,两者构成类似服务,“开滦”文字商标若有他人使用在美容院、公共卫生浴等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
5.对在先商号权的存在,商标抢注人系明知或应知。如本案中开滦集团公司地处河北,第三人张某户籍地为河北省唐山,以及张某自己提交的陈述意见,可知,张某对“开滦”商号系明知或应知的。
本文内容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律师正式法律意见
本文作者
陈利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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