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股90%的股东召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何以被撤销
(2017-03-30 10: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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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股东会决议召集程序违法大股东小股东 |
分类: 公司法 |
在检索股东会决议被撤销的判决的过程中,常会发现持有公司2/3以上股权的大股东召集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竟然被撤销,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宝恒投资有限公司与三亚保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该案件历经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院审理,三亚中院判决撤销公司股东会决议,海南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可谓对大股东们该如何召开股东给予了警醒。
案情简介:
宝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恒公司”)、海南天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久公司”)均系三亚保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公司”)的股东,其中宝恒公司占股10%,天久公司占股90%,保力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开方式、决议方式无特别规定。2014年1月4日,保力公司以在《西藏日报》刊登通知的方式向宝恒公司发出《关于召开保力公司2013年度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宝恒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参加2013年度股东会,审议事项为2013年工作总结和2014年工作规划。宝恒公司未参加该次年度股东会,并向法院起诉撤销该次股东会决议。
法院判决:
保力公司的“公司章程”并未对股东会会议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作出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符合法定的召集程序和会议形式,根据《公司法》第41条规定,保力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应满足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即天久公司和宝恒公司参加的要件。保力公司主张以邮件函件方式通知宝恒公司参加2014年1月17日股东会会议,所举证寄件单记载既不能反映邮寄物品内容亦不能反映已投递妥当,不能证明保力公司所主张的事实。《西藏日报》刊登《关于召开保力公司2013年度股东会通知》,该通知落款时间为2014年1月4日,距离2013年度股东会召开时间2014年1月17日不足15天。故此保力公司2013年度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合法。海南三亚中院法院判决予以撤销,海南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最高院裁定维持该判决。
律师意见:
通过上述案例,关于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笔者想从三方面进行讨论,1.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的当事人;2.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法定事项有;3.本案例对控股大股东们的警醒。
1.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的当事人
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该诉讼的被告为公司,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2.撤销股东会会议的法定事项
依据《公司法》22条,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法定事项包括: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关于召集程序涉及的事项:通知全体股东参加会议的时间(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否则,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该有谁召集并主持(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以后的股东会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关于决议方式所涉事项为除非章程另有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应对所做决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关于决议内容,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是该决议可撤销,决议内容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该决议无效。
3.本案例给控股大股东们的警醒
上引案例中,天久公司持有保力公司90%的股权,天久公司的章程对股东会召集程序、决议方式均无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天久公司作为公司绝对控股大股东,完全可以依照法律作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但其在通知宝恒公司召开股东的时间上犯了根本性的错误,未提前15日通知股东会召开时间。此类错误,完全可以避免。对于一方股东可能不予合作的股东会会议,控股股东在召集程序给予如下注意:
(1)事先的准备工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各方股东的收件地址;
(2)邮寄会议通知时,可以采用公证邮寄。采用并且邮寄时间要早于公司章程约定的通知提前期限(如章程无特别约定,应提前15天);
(3)采用登报方式通知的,刊登时间务必要早于公司章程约定的通知提前期限(如章程无特别约定,也应提前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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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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