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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视野|试论民办学校举办者的知情权

(2017-03-03 08:32:17)
标签:

股东

知情权

学校举办者

章程

分类: 公司法

我国《公司法》明确赋予了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即股东有权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及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资料,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也就是说在属于公司法调整的企业单位,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股东有权依法行使。然而,现实生活中,单位属性众多,并不都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围,如各类民办培训机构,通常其发证机关为民政局、业务主管机关为教育局,这类单位,出资者要求行使知情权时,单位不配合,出资者的知情权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呢?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近的一份判决恰好为我们解了惑。

案情回顾:

20104月,佳华公司独资出资设立了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以下简称“佳华学院”)。20129月,佳华公司与唐某、赵某、王某订立《资产、开办资金转让暨共同办学合同》,就设立上海佳华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转让及交换出资股份等事宜达成协议。后双方发生纠纷,上海浦东法院已生效判决确认佳华公司持有佳华学院50%的出资份额。201511月,佳华公司发函给佳华学院要求提供财务、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材料,佳华学院未回复,遂佳华公司诉之于嘉定法院。另查明,佳华学院系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证机关为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

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佳华学院系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司法调整的范畴,且学院章程也未约定举办者享有查阅、复制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权利。故佳华公司提出的诉请,没有相应的章程约定及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举办者作为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包括了解和掌握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等重要信息的权利,该权利时举办者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学校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资产与财务管理等内容的重要载体。举办者只有在获取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要求合理回报及行使监督权。因此,举办者要求查阅复制民办学校的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应当予以保护。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审判决,支持了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请。

律师意见:

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到,上海一中院从立法目的、法律价值取向出发,认定《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法院的判决思路,首先,一中院认为,出资者有权利依法取得合法回报、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知晓民办学校办学和管理信息方能更好的行使上述权利,其次法院认为学校章程、董事会决议、财务报告、会计账簿凭证等是学校办学和管理信息的重要载体,故此民办学校出资者有权利查阅、复制该些信息载体。一中院的这种判决思路,虽然未曾明说“参照公司法,保护民办学校出资者的知情权”,实际上完全是保护股东知情权的思路。

通过上述案例,对于存量民办教育的举办者而言,如果当初学校章程关于知情权的约定不够明确,有了本判决,举办者各方对各自所享有的知情权会更清晰,对增量民办教育的举办者而言,在制定学校章程时,不妨参照《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来约定学校举办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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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律师正式法律意见

联系作者

陈利亚 律师

Tel13148148199

Email1402298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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