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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一则:4S店销售翻新卡宴,车主获原价赔偿

(2014-10-26 16:44:31)
标签: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纠纷

保时捷

卡宴

据新华网北京1025日报道(记者鲁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卢沟桥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因销售返修保时捷卡宴汽车,未尽到交付全新车义务构成欺诈,被判直接赔偿消费者一倍车价共计113万元。

法庭一审经审理后查明,涉诉的保时捷汽车确于20135月在厦门进行过多处维修。一审认定原告购车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未尽到交付全新车辆的义务,构成欺诈。鉴于起诉时车辆已经交付,使用较长时间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宜解除合同并退车。法庭一审判决由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直接赔偿袁某113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315日正式施行)出台之前,汽车被视为奢侈品而非消费品,如在2004年12月5日,消费者朱刚在成都天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辰公司)花4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一年后,朱刚对车进行保养时发现,该车是别人买后退回天辰公司的旧车,已行驶了2000公里。朱刚以天辰公司涉嫌欺诈为由,将其告到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的规定,退回此车并加倍赔偿。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认为,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生活消费需要,驳回朱刚的诉讼请求。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换句话说机动车是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之消费者因生活所需而购买的商品。

 点评人: 陈利亚 律师

联系电话:131-4814-8199

201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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