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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书豪”商标已被抢注--论名人姓名被抢注商标的法律分析

(2012-02-16 19:24:11)
标签:

服务

林书豪

江苏

商标法

周琦

杂谈

分类: 知识产权

“林书豪”商标已被抢注

                              --论名人姓名被抢注商标的法律分析

 

    依据国家商标局官网显示,某主营行业为“篮球用品、足球用品”等体育用品的江苏民企在第25类(服装、鞋、帽)和第28类(体育和运动用品)商品上已经分别注册了“林书豪Jeremy S.H.L”和“周琦”等四个商标。

    第25类 “林书豪Jeremy S.H.L”商标申请日期为2010年7月26日,授权日期为2011年8月7日,申请号为:8511637。

    第28类 “林书豪Jeremy S.H.L”商标申请日期为2010年7月26日,授权日期为2011年8月7日,申请号为:8511617。

    第25类 “周琦”商标申请日期为2011年3月22日,尚未授权,申请号为:9243382。

    第28类 “周琦”商标申请日期为2011年3月22日,尚未授权,申请号为:9243432。

    林书豪现在是赤手可热的NBA华裔球星,通过维基百科,我们查询到林书豪的英文全名为“Jeremy Shu-How Lin”,缩写为“Jeremy S.H.L”。最近,林书豪已经成为全球级NBA明星,两岸三地都在谈论他带领纽约尼克斯对七连胜的佳绩,甚至他已经成为了奥巴马的早餐话题之一。

    周琦也许尚未为大众可知,但在篮球领域内,他被誉为辽宁篮球天才,姚明的接班人,在2011年2月12日,于土耳其召开的U16男篮邀请赛中有出色表现。

    在此,笔者赞叹江苏这家企业的商业眼光以及它对华人篮球运动员的关注。

    但笔者认为,江苏这家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依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该企业申请注册“林书豪Jeremy S.H.L”商标申请日期为2010年7月26,在这个申请日之前,林书豪作为哈佛学生,就已带领哈佛校队征战常青藤联赛,并于参加了2010年初的NBA选秀,2010年7月23日,林书豪签约“金州勇士队”。作为一名华裔,林书豪以其出色的篮球天赋以及哈佛大学的光环,使得“林书豪”这个名字在华人篮球领域内,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江苏该企业将其中英文名字申请为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林书豪的姓名权。

    同理,该企业注册在第25类、第28类注册“周琦”商标,也侵犯了周琦的姓名权。

    笔者认为,对于该企业的这种行为,林书豪和周琦均可以依法予以维权。

    关于“林书豪Jeremy S.H.L”商标,由于已经授权,笔者建议林书豪尽快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争议”,要求撤销该两个注册商标。

    关于“周琦”商标,周琦应关注该两商标的法律状态,在其被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起异议。

 

本文作者   陈利亚律师   郜少毅律师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2012/2/16

 

注1:《商标法》第30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注2:《商标法》第31条: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注3:《商标法》第41条第2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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