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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是否可以做的更好—兼与王冉先生商榷

(2011-06-21 11:37:15)
标签:

马云

支付宝

第三方支付

金融业

杂谈

马云是否可以做的更好

——兼与王冉先生商榷

 

     笔者是做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对金融行业所涉甚少,按理不应对支付宝该等金融业内的监管制度发表过多言论,但读了王冉先生的博客“制度之责与马云之错”,忍不住手痒,想从常识角度,与王冉先生商榷一番。

王先生博客洋洋洒洒,逻辑清晰,是我看到的谴责马云的文章中最具客观性的一篇文章,王先生从“支付宝是否真的关乎国家金融安全”、“支付宝是否可以被外资持股、控股或协议控制?”这两方面来论证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对支付宝事件所应承担的责任,我对此表示非常赞同,我们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可以更加开放,对支付宝这样的企业也实无必要上升至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但我也想说,涉及到至银行、信用卡之后的第三次金融业变革的“第三方支付”事件,作为金融业监管机构,施行保守的监管政策也无可厚非。

下面着重与王先生商榷对马云的评判问题,王先生是个厚道人,首先否定了市面上流传的某些谣言,只是从“马云是否有错?错在哪里?”、“ 马云是否有更好的选择?”这两方面,以爱之深故责之重的立场,认为马云有错,马云可以做的更好,这一点上,我和王冉先生的观点不同,我认为马云没有错,在现行的环境下,马云不能比现在做的更好。理由如下:

学法律的人,自是知道程序正义该是多么的重要,但我们也应该知道民主制度下也会产生“多数人”的暴政,王先生将马云剪断VIE的行为比喻成夫妻离婚,该等比喻实在不够恰当,夫妻离婚因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最多的结果也就是不能尽快离婚,但支付宝若不进行理性切割,其可以想象的结果是,央行发布的首批获得“第三方支付许可证”的企业名单中没有“支付宝”的名字,然后支付宝只得向国务院进行审批,根据央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在201191日之前获得“第三方支付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再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而在国务院作出审批决定前,业已可以想象淘宝网上的商家重大混乱,商人重利,诸多淘宝网上的商家会跟随支付宝沉浮?我想最有可能的结果是诸多商家纷纷准备后路,未等201191日来临,淘宝网业已元气大伤。

为什么我们在此一味谴责马云未履行程序,而导致马云如此的雅虎和软银迟迟不对马云的提议进行表决,此种不作为是否也可以认为是另一种不履行程序呢?

我不知王先生站在马云的位置,是否有马云的勇气,以自己的名誉为代价,作出对整个阿里集团有利的决定,马云此举,反而让我对他有了敬重,马云终非沽名钓誉之辈,具有浙商的务实精神。

 

以上谨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陈利亚  律师    联系电话:021-52134927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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