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唱有理,为汪峰叫好
------------汪峰禁止旭日阳刚翻唱《春天里》的法律分析
2011年2月11日,汪峰经纪人通知禁止旭日阳刚翻唱《春天里》,随后,汪峰在其博客上发表了“关于《春天里》不得不说的故事”,该文详述了汪峰的歌曲《春天里》被旭日阳刚翻唱的经过,以及汪峰本人对该情形的克制和包容,对此,笔者认为旭日阳刚组合将《春天里》这首歌曲频繁用于商业演出时,极不尊重汪峰的著作权,汪峰禁止旭日阳刚翻唱《春天里》合法合情。
对此事件,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我们可以有下述二层法律思考:
首先,汪峰是否有权利禁止旭日阳刚翻唱《春天里》?笔者认为汪峰完全有权利禁止旭日翻唱其歌曲。理由如下:
虽然汪峰是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会员,根据该会2007年10月30日版《音著协与词曲作者的音乐著作权合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词曲作者同意将其拥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及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表演权、复制权(亦称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信托方式授权音著协进行集体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著协行使。该条第二款又同时规定:词曲作者在签署本合同后,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著协行使的权利。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似乎汪峰要求旭日阳刚禁止翻唱《春天里》的禁令应由音乐著作权协会发出,但是笔者也同时注意到该第二条第一款中约定,词曲作者是以信托方式将上述权利交由音著协行使,在该合同的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词曲作者)基于对受托人(音著协)的信任,将其上述著作权委托给受托人,有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也就是说音著协行使受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尊重著作权人的意愿,故此,汪峰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禁止旭日阳刚翻唱《春天里》。
其次,该《春天里》事件再次暴露音著协现行的权利运用体系缺乏监督,未能保护词曲作者的合法权益。
正如汪峰在其博客中指出的一样,音著协对会员所信托之著作权的授权使用行为缺乏监督体系,一般是由使用者自觉申报商业收入,再由音著协将该收入分配给词曲作者。这样的权利运行体系,必然导致大量未申报商业行为的发生,侵权行为发生后,音著协或词曲作者可将侵权人诉至法院,但法院的赔偿额度却在逐年降低,如笔者同事在替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权维权时,发现现今法院对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也仅判赔5000元人民币一部电影,对音乐作品的赔偿额就更低了。国家定期举行知识产权维权的专项行动,但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获得赔偿却日益低廉,也就是说对侵权人的惩罚力度日益减少,要知道,惩罚性赔偿是维护权利的最佳方式。
本次《春天里》的事件,再次反映了国内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的不尊重,汪峰的禁唱行为,值得肯定和赞赏。
上文谨代表个人观点。
陈利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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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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