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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性编制,聘用合同期满可否不予续聘?

(2010-06-29 14:14:30)
标签:

法律

合同期

人事争议

争议案件

经济补偿

上海市

聘用合同

大学生保安

杂谈

    又是一年一期毕业浪潮,例牌都在说工作不好找,这两天研究了下事业型编制的工作是否比企业上班更多的获得工作,比较下来,发现事业型编制的工作其实不如在企业上班。

    详情如下:

    根据国务院、人事部、上海市的上述规定,在聘用合同期满后,是否续签聘用合同,需双方合意,用人单位也可以不予聘用。

     则用人单位不同意聘用后,是否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呢,我认为是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如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3)39号)在解答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时规定:

     在具体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对相关问题的处理,如果国务院、人事部有有效规定、规章的,依照该规定、规章处理;该规定、规章不够明确的,上海市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处理;前述规定、规章均未明确的,纠纷的性质与劳动争议又比较相似的,也可以参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方法进行处理。

    即聘用合同期满,在事业单位上班的劳动者,也仅能获得如《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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