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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金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2010-05-18 10:16:30)
标签:
法律
社会保险金
诉讼时效
杂谈
2002年4月起,甲在A公司上班,2006年12月起,A公司开始替甲缴纳社会保险金,2009年4月,甲离职,要求A公司补缴2002年4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金,及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裁决:2002年4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金业已超出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甲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社会保险金不适用诉讼时效,判决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这是徐汇区法院最近审理的一个劳动纠纷案例,对于社会保险金事宜,我的观点一直是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金是法定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令人费解的的是,不只是我还有我的同事,对于缴纳社会保险金事宜,我们在劳动仲裁委员会遭遇了同样的待遇,是否仲裁委有这样的统一口径?对法律的理解,法院还是更到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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