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之近似商标的判断
(2009-07-24 10: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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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评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第二部分
三、
1、
本案中关于白家公司生产的方便粉丝与正龙公司生产的方便面是否为 类似商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 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 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国际分类表》和《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 服务的参考,但并不是唯一依据,《区分表》中所列类似群组并非判断类似商品的必要条件。本案中,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所使用的方便面和白家公司的方便 粉丝不仅在功能、用途、食用方法、包装方法等方面均相同,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也相同。正龙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证明,多家超市经营者在 销售过程中均将方便面和方便粉丝放在一起进行销售,且多家经营者和很多消费者将正龙公司生产的白象方便面和白家公司生产的白家粉丝发生了实际混淆。综合上 述因素,可以认定方便面和方便粉丝为类似商品。
2、如何认定近似商标?
在一审诉讼中,原告提供了委托某市场调查研究公司对“白家”和“白 象”商标的认知度及混淆误认比例进行调查,该公司在对100个普通消费者随机抽样调查后出具的《商标识别研究报告》显示:“白象”商标的认知率很高,而且 其中有68%的受访者将“白家”商标误认为“白象”商标;有78%的受访者认为“白家”商标与“白象”1506193号商标有关联性。上述随机抽样调查过 程经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并出具(2008)郑黄证经字第60号公证书。一、二审法院均没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明确说明,但该证据提示我们,对近似商标的认知度和混淆误认比例的判断,可以用市场调查研究公司的相关调查予以佐证。
二审法院提出了商标使用者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避让其他注册商标,对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