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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参与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2009-07-22 15:07:09)
标签:

行业性工资

集体协商

总工会

工会

原罪

经济危机

集体工资

杂谈

    2009年7月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同一行业的企业,特别是同行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是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
    2007年6月份的《劳动合同法》,2008年9月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的《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持续至今的经济危机,造成了相当好笑的场景:似乎清算中小企业原罪的时候到了,可民生如此,究竟是谁的过错?
    但新的法律,新的行规的出现,对于律师来说总是有其业务推进点的存在,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可促使相当部分的律师积极去和各地的总工会打好交道,使之有机会参与劳动合同的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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