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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虐童女教师未构成犯罪被释放符合法治精神

(2012-11-17 19: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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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课堂教学
从职业角度来说是应该有法律责任的。但是从道德方面应该谴责。
11月16日,浙江温岭官方发布消息称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16日,温岭警方已释放了颜艳红。(11月16日中国新闻网)
 
依据刑法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由于颜艳红的行为不符合当前刑法中的每一个罪名,所以颜艳红虽然有过错,但并不构成犯罪,所以,温岭警方将其释放是符合法治精神的。
尽管很多人从感情上无法接受颜艳红被释放而没有被判刑的结果,希望其能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一个法治社会一切就要按照法律办事,没有刑法上的依据,就不能用刑法进行处罚。这就是法治。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不能因为舆论的压力,就想方设法把一个人定罪,否则就是有悖法理,有违法治精神,将不利于法治观念的形成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怪只怪刑法没有相关犯罪的规定,毫无疑问,这暴露出当前法律的不完善。为此,很多人建议增加“虐童罪”,笔者深以为然。随着虐童行为的不断曝出,惹得社会公愤,但是由于法律条文的缺失,导致这种行为无法得到严厉的惩罚,所以增加“虐童罪”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建议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弥补相关罪名的缺失。
值得一提的是,即便是新的刑法修正案规定了“虐童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中的“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的要求,也不能再将颜艳红处以刑罚了。因为,我国刑法的溯及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如果按新法不构成犯罪或处罚较轻的,即溯及既往,适用新法。也就是说,即使新刑法增加了“虐童罪”,但对于颜艳红的行为依然要按照旧法,即不触犯刑法被释放。
但是,颜艳红的行为不触犯刑法,并不等于说不违法,颜艳红如今已经应受到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而且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她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虽然这代价相对于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有点小,但如果能推动“虐童罪”进入刑法,也算是“将功补过”吧。(文/李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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