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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驰于文凤投资佣金行胜于言环境证据 |
分类: 法律杂谈 |
近日,周星驰被前女友于文凤起诉,要求支付10%的投资佣金。
于文凤一方在开案陈词中提到,两人既是情侣亦属商业伙伴。2002年起,周星驰委托于文凤投资物业及基金,同年两人达成口头协议,于文凤可从周星驰的投资得益中抽取10%佣金,有关投资项目包括山顶豪宅“天比高”、大埔豪宅“比华利山”3个单位连5个车位,以及百富勤大中华资本增值基金等,涉及佣金逾7000万港元。
周星驰方回应几点,一,分10%是说过的,但这只是在某一个维港露台晚餐后的浪漫情话。二、于文凤是恋人,不是商业伙伴,她确实曾替他投资,有亏有赢,如果赢了要分,那输掉的1300万港元怎么不用负责呢?三、2002到2012年间,向于文凤支付逾3160万港元,是爱的馈赠,不涉及商业关系。
以上双方的控辩可知,本案焦点是,双是否商业合作伙伴?如果是商业伙伴,则10%虽然是口头承诺,也要履行,如果不是商业伙伴,只是情侣,则无须支付10%的佣金。但无论是否商业伙伴,周星驰在道德上已经亏了,作为男人没有“说话算数”,哪怕情话也不能轻易承诺做不到或者不想做的事情。
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在法律上,周星驰还是可以一搏的。周星驰承认说过给10%,这句话是情话(玩笑),还是真的承诺,完全是可通过日后的行为来印证的,譬如其一、事后双方有无履行10%的条款?即合作期间,女方有无算账后追讨,男方有无根据此比例支付过?如有,则该条款成立,如无,则有分手后来要钱之虞。其二、女方是否实际参与了投资活动?实际的投资回报是否曾经支付过,又是按照什么样的比例支付的?这点,应该可以查明的。如果参与实际投资,则有参与过程的证据,而且收到大笔费用,必有所因,可以计算得出。
总之,行胜于言。一句10%的比例是环境证据,可以多种解释,要以日后的行为给出合理的解释。事情也表明,婚前交往,还是签订个财产协议为宜,白字黑字确定权利义务,以免空口无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