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鲍毓明事件未成年人年龄法律 |
分类: 法律杂谈 |
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调查情况。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案件的基本事实是,鲍某某收养了已经年满18周岁的韩某,后来发展为两性关系。韩某出生于1997年10月,后来改为2001年后8月,改小近四周岁,并误导社会其为未成年人。目前,鲍被吊销律师执照,并被驱逐出境(美国籍人)。篡改年龄的一批人,也都被处理,但是没有被刑事处罚的(作伪,骗取身份证行为)。
这个通报是实事求是的,法律的归法律,道德归道德。鲍没有触犯刑法,不被立案追究。鲍名为收养,实际为发展两性关系,两人身份与年龄相差悬殊,此种交往有悖公序良俗。至于韩某及其家庭,明知身份造假,还报案强奸,亦为法律所不容,应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两个当事人,都不简单,舆论当引以为戒,面对事件,要看证据,要独立思考与判断。
整个事件中,最受伤就是媒体与法律人士了,当时都以为是未成年人被性侵,大声呼吁严惩鲍某,到头来发现是闹剧,颇为寒心与尴尬。其实,这也不能怪网友,因为韩某是有年龄改后的身份证的,一般人都不会怀疑这个身份证年龄造假。但是,知情的人不举是不可原谅的,譬如参与修改年龄的,以及知根知底韩某年龄的相关人员,应该早就出面帮助澄清,避免事态失控,浪费了巨大的社会资源以及正直人的善心与热心。的。另外,社会要重视辩护权,鲍虽然道德有愧,但他还是有辩护权的。但他自我辩护的声音很小,早被压下去了。彼时的一边倒舆论之下,使得兼听则明变得相当困难。群体的心理就是如《乌合之众》中的缺乏个体理性,无论何时社会都需要冷静的声音。
我们的同情是要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