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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隔代抚养费(带孙费)若干法律问题

(2020-09-04 08:37:02)
标签:

隔代抚养

自愿垫付

追索

家庭伦理

诉讼时效

分类: 法律杂谈

近日,看到一个海淀法院判决的,追索隔代抚养费的案例:爷爷奶奶一直照顾孙子,认为儿子作为法定抚养人没有履行抚养义务,诉至法院,索要抚养费等支出20万元。海淀法院判决其子张某支付20159月至20205月期间,爷爷奶奶抚养孙子的费用16.9万元。

 

法院的理由是,爷爷奶奶对孙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爷爷奶奶实际负担了孙子的日常衣食住行及入园接受教育的全部费用,系代替儿子抚养孙子,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故有权追索代为抚养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抚养费的具体数额,综合考虑幼儿园学费、餐费、书本费、日常衣食住行等各项费用,并结合孙子成长生活的实际情况及当地的消费水准,酌情予以判定。

 

网上搜了一下,类似追索带孙费的案件不少,法院都是判决支持的。起诉一般都是事出有因,即爷爷奶奶抚养孙辈,在儿子儿媳婚姻出现问题后,出面追索隔代抚养费,带有特定的目的。此类案件带有强烈的家庭伦理色彩,而法院总以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窃以为,爷爷奶奶隔代抚养孙辈,付出费用,是可以合理追索的,但要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 关于隔代抚养费的性质。法院认为是冷冰冰的无因管理之债。即《民法总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其实,这条不太合适。大多数的隔代抚养是自愿的(祖孙之情),少数是不自愿的(父母在外,无人看管)。所以,难谓隔代抚养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雪中送炭),而是为了他人更好地工作或者生活(锦上添花)。故隔代抚养费定性为基于亲情,自愿垫付之债,日后可以视情要求追索。

 

第二、  爷爷奶奶含饴弄孙,也是伦理回报。隔代抚养,要付出费用、时间、精力等,毫无疑问是一件吃力的事情,但是祖辈抚养孙辈,并不是简单照顾,而是陪伴孙辈共同成长,孙辈也是给爷爷奶奶天伦之乐的。故在计算垫付的抚养费时,也要考虑到爷爷奶奶有感情回报,费用可以酌情调整。

 

第三、 赠与的不应计算在内。爷爷奶奶对孙辈有爱,除了必要的支出之处,常常有额外的礼物等。此种礼物,不宜计算为抚养费,是自发的赠与行为。

 

第四、追索隔代抚养费有无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追索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即可随时起诉。但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保护被抚养人的权益,以保障成长。而隔代抚养费的追索并非如此,是为了保护被垫付的老人权益。故该债务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可以斟酌。假如没有时效,那么可能出现,若干年后小孩已经长大成人,老人再回头来追索幼时抚养费的情况。而根据现在法院的认定的无因管理之债,也是有诉讼时效的。

 

综上,追索隔代抚养费,带有家庭伦理色彩,不宜简单以民法的“无因管理”处理。对于抚养费的计算,要酌情考虑伦理回报以及赠与因素。是否有诉讼时效,亦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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