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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宝和解方案法律分析:迟到的保底条款

(2020-05-06 10:09:12)
标签:

原油宝

和解方案

理财合同

效力

赔偿

分类: 法律杂谈

21世纪经济报道,55日,中行提出原油宝和解方案:赔偿投资人20%的保证金损失。有的投资人不同意,希望按照42022点的价格(约11.7美元/桶)进行结算(该时间之后,无法交易)。也有投资人要求按美国正式测试负值时间的结算价来结算,要求退还所有本金因为我们签合同的时候,没有负值这一说法,既然415日芝商所改了交易规则,那也就说明之前所签的合同应该作废。(备注,421日,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出现历史负值的结算价-37.63美元/桶。受此影响原油宝美国原油5月合约出现了穿仓

 

窃以为,中行的这个赔偿方案,有操作性(对客户按比例统一赔偿,简单方便),但缺乏法律基础,是一个和稀泥的赔偿方案。一个成熟的赔偿方案,本应该是在双方充分法律博弈后,达成的妥协。就本案而言,首先涉及投资人与中行的理财协议有效性?该合同名义上是投资理财合同,但实际上类似期货交易,风险极大。这种协议如果违反金融法规,是无效的。无效的后果是双方根据过错责任来分担损失。中行是出协议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投资人盲目签约,自己承担次要责任。其次,退一步说,如果理财协议有效(目前相关部门没有介入调查该事件,不作出结论,有可能被认定有效),则中行对于芝商所的交易规则没有做出尽职反映,是违约行为,也应该赔偿投资人的合同损失。至于中行的损失,能否向芝商所追偿,则根据双方的合约以及约定的法律适用来解决。

 

总而言之,无论理财协议有效、无效,中行都要承担责任,而且是主要责任。现行的和解方案是对中行有利的,其本质是追加补充了一个保底条款,即在中行出错的情况下,最多投资人赔偿保证金的20%。该赔偿方案固然霸道, 但在目前是司法环境下,投资人要去争取更多的权益,亦有风险,结果不确定。估计,保守的投资者会接受方案,拿点老本回来算了,反正投资有风险,不服气的投资者会以诉讼解决,继续冒险一下。至于网上有人说,这个赔偿方案会造成国资损失,那该损失应该由酿成错误的相关人承担,而不是由投资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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