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教授发文章被查水表法律分析:何谓“行为”?
(2020-01-04 06: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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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教授发文章行政处罚追溯期行为 |
分类: 法律杂谈 |
这个案件,有点意思,略为分析,一家之言。
近日,台湾大学教授苏宏达于脸书以“是谁,在封杀台湾人的言论自由?我被政府查水表的亲身经历”为题贴文指称,他去年11月在脸书上批评蔡当局的故宫政策,被控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散布谣言”,日前有员警上门,但“社维法”规定“违反本法行为,逾二个月者,警察机关不得讯问、处罚,并不得移送法院”,去年11月的事,现在根本过了追溯期。然而,之后“调查局”仍强力要求继续查处,警局要求他在期限内前往应讯,否则将径行处分或移送。
也就是说,这位教授因为一年多前批评台湾当局,被秋后算账,遭到警方讯问,并可能被查处。台湾地区的《社会秩序维护法》,相当于大陆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其第63条规定“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五、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教授被指控散布谣言,而教授自辩是言论自由。
再查该法第31条“违反本法行为,逾二个月者,警察机关不得讯问、处罚,并不得移送法院。前项期间,自违反本法行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为有连续或继续之状态者,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问题就出在后半句,教授认为发文章的“行为”已经过了追溯期,但警方认为“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而可查办。实际情况是,发文章是一年多前,但文章一直挂在网上,影响力还在,双方对“行为”有不同的理解。
窃以为,本案须先确定何谓“行为”?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行,人之步趋也。步,行也。趋,走也。二者一徐一疾,皆谓之,统言之也。《尔雅》堂上谓之行,堂下谓之步,门外谓之趋,中庭谓之走,大路谓之奔。析言之也。引伸爲巡行,行列,行事,德行。又查《辞海》:“行为”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正义的~|不法的~。所以,行为是一种动作。
就本案来说,发文章(指控的散布行为)行为早已经完毕,但行为的后果还在。譬如十年前的违章建筑,建造行为已结束,但是建筑的违法状态还在。又如二年前的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殴打已经结束,但伤痕犹在。此时正确的法律处置应该是,行政处罚已经过期,而造成的后果可以根据其他法律予以消除或者民事赔偿。但警方扩大解释了“行为”,认为后果没有消除,等同于“行为”还在不断地连续或继续。显然,此解释是专横的,会造成永远没有追溯期了(犯罪都有追诉期,举重以明轻,何况违反社会秩序法呢?),其次也违背“行为”的最基本字面解释,以及违背法律惯例解释,即连续犯是指不断连续作案,譬如多地盗窃,继续犯是指继续违法,譬如继续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无论是连续犯还是继续犯,其间都存在具体的动作,譬如盗窃行为或关押行为等。而本案的行为动作,即发布文章早已经完成,而之后的文章挂在网上,并无任何动作,故不宜再定为连续犯或继续犯。对于文章的继续侵害行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来调整,譬如要求停止侵权。
换言之,法律对发文章的行为与后果,可以适用不同法律来解决(譬如行政法与民法),而不能硬拗为一个连续或继续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也有人担心,若将发文章的行为与结果分开,是否会被钻法律空子。譬如发诽谤文章,初发文章时没有引起注意,文章发酵时已过追溯期,岂不便宜了违法者?非也。初发文章的行为不罚,但侵害在继续,可以要求其消除影响,若不消除,还是可以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换言之,法律还是可以制约的,只是免其初发的行政处罚责任而已。反之,如果不尊重追溯期,则将违法后果视为违法行为继续,则等于废了追溯期,追究责任会无休无止,违背了法律的本意。
还有人会质疑,网络文章的侵害与其他的侵害不同,文章一直挂着会产生新的侵害,而其他侵害后果已经固定,故要区别对待。但若要区别对待,则要修改法律,譬如规定处罚囊括发文章的行为以及挂文章的状态(特别规定状态犯),那是另外一回事矣。在法律没有修改囊括之前,则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失去体系。
此案虽小,法理甚大。不知道台湾最后会如何处理此案,大抵是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