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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中市民抬车让路是紧急避险行为,没有责任

(2020-01-02 05:53:44)
标签:

重庆

加州花园小区

火灾

台车让路

紧急避险

分类: 法律杂谈

昨日,重庆加州花园小区发生火灾。视频显示,一幢高层居民楼,大火从下往上烧,烟雾弥漫,十几层都可见明火。而小区周边消防通道被隔离桩、停放的轿车等占用,附近市民合力掀翻和抬走堵路车辆给消防让路。譬如有一辆停在路边的白色轿车,就被市民合力抬起,侧翻到上方路面,车辆略有损坏。

 

为给消防车让道,市民紧急抬车,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没有违法性,无须给车主赔偿。《民法总则》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的抬车是迫不得已,造成的侧翻车损也是不可避免的合理限度,故该紧急避险行为没有过当,没有赔偿责任。

 

实际上,被抬车辆损失,属于“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应该由引发火灾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目前该责任正在调查中,如果是人为原因造成的,行为人还会涉嫌失火罪等。但造成这么大的火灾,整栋楼的一个单元被烧,损失巨大,一般的人也是无力赔偿的。

 

那边抬车人是否该适当补偿给车主?还要看停车是否合法。如果地上有交警划定的停车位的,属于合法停车,则车主与抬车人都无过错,对于损失可以分担。如果该地本不可以停车,属于违法停车的,则车主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失有因果关系,应该自负其责,抬车人无须补偿。所以,停车要保持良好习惯,不能乱停,否则不但自行承担损失,还会因妨碍道路通行被处罚。至于消防人员为截掉妨碍通车的隔离柱,也是消防法赋予其的执行职务行为,无须赔偿或补偿。

 

消防通道被车辆堵塞的事件屡见不鲜。因之,车辆被移走、碰撞等损失,都是违章车主自行承担。因阻碍交通,妨碍救火或救人的,车主还会被要求赔偿被害人的相应损失。所以,消防通道万不可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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