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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法院罚款公安:单位有配合法院取证的义务

(2019-12-06 12:23:07)
标签:

招远法院

调查令

罚款

公安

配合取证

分类: 法律杂谈

近日,因荣成市公安局不配合调查令的调查,出具调查令的山东招远县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招远法院的决定书说:本院在审理(2019)鲁0685民初4015号原告温某与被告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主张2017410日左右,曾向你局报警称为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受胁迫所致:共此,我院出具了调查令,授权律师孙某持调查令去你局复印当时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你局拒不配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笫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荣成市公安局罚款10万元,限于20191220日前交纳。

 

网上舆论对这个决定书表示支持,因为律师调查令是法院出具的,相关机关应该予以配合,公安机关也不例外,违者要承担法律责任。何况公安机关出具一下报案记录与询问笔录也非难事。而法院出具这个调查令,也是正当的,因为涉及到借条的效力,是案件的关键。如果借条情况调查不清楚,案件是没法公正处理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故如果查清是被胁迫写的借条,则可以撤销之,借条无效,如果未胁迫,则借条有效。荣成公安作为证据的持有单位,在没有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下,有配合法院调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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