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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儿歌“捡到一分钱”改为“一元钱”,是侵犯版权行为

(2019-09-13 15:41:44)
标签:

儿歌

一分钱

一元钱

作品

修改权

分类: 法律杂谈

近日,发现有人把儿歌《一分钱》中的“我在马路上捡到一分钱”,改为“我在马路上捡到一元钱”。这首歌是作曲家潘振声在1964年写的。那时候的一分钱,还能买到不少东西,而现在物价飞腾,一分钱几乎没有用处,买不到东西了。所以,有的小朋友唱一分钱的时候,也有疑惑,就好像城市里的人没见过农村的瓦片一样。其实,这正是历史的魅力啊。



为了此事,记者采访了原作曲家潘振声的女儿。她称“这首歌写的是孩子天真无邪,跟物价飞涨没有什么关系。不少音乐创作者都表达称,影响了几代人的经典,不宜去改动它,这是对文化传统的一种尊重。”此言甚佳。作品是应该保持原状。譬如史记陈涉世家中写道:(客)入宫,见殿屋帷帐,客曰:“夥颐!涉之为王沉沉者!” 楚人谓多为伙,故天下传之。这句口语,记录的原汁原味,可见当时的楚国语言的生动。又如季羡林的日记“所谓看女子篮球者实在就是去看大腿。说真的,不然的话,谁还去看呢?”,写的是人性。而胡适日记中的“打牌,打牌”,则说明名人生活中的空虚无聊一面。所以说,作品如古董,原始的好,一改就失去其味。



而在法律上,把“一分钱”改为“一元钱”,则是篡改的侵权行为,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不过,没有侵犯作品完整权,捡到钱要交公的主题依旧)。根据《著作权法》,对于别人作品的修改,要征得作者的同意,否则是侵权行为。本歌作者潘老先生虽然去世,但其女儿是继承人可以出面维权的。另外,这首歌的内容是与法律契合的。《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举轻以明重,既然捡到一分钱都要交公,何况一元钱、一百元钱呢?假如改为一元钱,那么捡到几角钱是否要交公?逻辑上有问题。所以,从法律角度而言,此歌亦是不改为宜,改了反而误解。


当然,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这种修改,属于戏虐性的调侃,侧面说明近来物价的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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