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国家拟主动撤销“被老板”的冒名登记

(2019-04-24 08:28:15)
标签:

杂谈

4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就《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此规定甚好,是行政部门主动出手,将“被老板”的公民解套,还被冒用人清白。在行政法上,冒名登记,是一种欺诈行为,欺骗获得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同时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侵犯了被冒用人的姓名权。在刑法法理上,也是伪造行为,即伪造签名与私文件。

根据此规定,被冒用人亲自去市场监管局反映被冒用情况,即可启动撤销程序,比打行政诉讼去撤销的成本降低、效率提高。事实上,冒用登记,涉及到一大法律问题。撤销只是解决最急的一个问题,还有以被冒名人实施的公司行为的效力问题?被冒名转让的股权效力问题?被撤销后公司的主体是否还存在等一系列问题。

窃以为,冒名登记,伪造他人签名与名字,属于伪造私文书,应该定为犯罪行为。现行的刑法有伪造国家公文罪,但无伪造私文书罪,应该补充完善。幕后操纵冒名登记的以及冒名者,应该对冒名行为,承担一切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对于股权转让中,冒名登记,把他人股份转给第三人的,也要严惩。一般情况下,冒名转让无效,唯有特殊情况下转给善意第三人,方有效。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冒名签字转让股权,往往认定有效,失之过宽,岂非在鼓励冒名乎。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