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残疾人反杀醉汉案:是否无故入室是关键
(2019-04-04 1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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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残疾人反杀醉汉无故入室 |
分类: 法律杂谈 |
媒体报道: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多,一醉酒男子将残疾人于海义所在的足疗店大门砸开,强行入室行凶。双方厮打过程中,于海义持水果刀将醉酒男子捅伤,意识到自己捅伤人的于海义,马上拿来店里的白布,为男子包扎伤口,并且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男子送往抚顺矿务局总医院,最终男子不治身亡。于海义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足疗店內的监控录像,将这短短一分多钟的案发过程记录了下来,已经被警方取走调查。日前,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以于海义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显示,于海义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 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是醉汉是否无故入室。一般而言,半夜入室,非盗既奸,残疾人有权自卫,而且该自卫,也并非是指“对等防卫”,即不一定要对方手持凶器,才可以持刀反击,而只要是对方来者不善,意图行凶、在行凶、来行凶,即可反击,保护自己。所以,本案只要排除醉汉是酒醉后误敲足疗店来足疗的可能外,即可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古代,也是正当防卫。《唐律疏议》卷十八《贼盗 凡九条》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换言之,如果知道对方不是来侵犯的(而是过失闯入之类),则是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减轻处罚。本案既然有监控录像,则可细细分析,结合场合,判断醉汉的闯入之意是否侵犯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