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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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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真牛”法律分析

(2019-01-23 18:39:04)
标签:

崔永元真牛

商标

牛肉

广告法

代言人

分类: 法律杂谈

崔永元今年处在舆论的风尖浪口,褒贬不一。虽然褒多贬少,但劲敌不少,所以每做一件事都会被放大、被考证。近日,他代言了新疆的一款牛肉,商标是“崔永元真牛”。查该商标申请号是35763933,申请人是大德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期201916日,使用范围是国际分类第29 商品/服务:“牛肚; 牛排; 牛肉清汤汤料; ; 冷冻肉; 加工过的牛肉; 烤牛肉; 牛肉; 牛肉干; 牛肉片”。这是一款正是申请注册中的商标,虽然尚未成为注册商标,但有“崔永元”的姓名在里面,他人亦不得使用,否则是侵权行为。

 

这个商标与崔永元是间接关系。应该是,崔永元授权名字给大德公司使用,大德公司以之去申请商标,并许可给新疆天莱香牛使用。这些都是法律允许的。只是,崔永元作为牛肉的代言人,还是要注意《广告法》的法律义务。《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第五十六条“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广告尤其严格,故必须确保食品安全与质量,广告是实物的真实反映,否则代言人会有法律责任。至于网上有人指出,该牛肉包装上印刷的照片,来自网上,并非实拍。如果情况属实,则确实不妥,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应该实际拍摄。但这包装图片是厂家问题,与代言人无关。厂家应正视改正,否则亦会迁及代言人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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