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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服用保健品、贻误治疗的法律责任

(2019-01-19 13:14:37)
标签:

保健品

虚假宣传

贻误医疗

侵权责任

监管失责

分类: 法律杂谈

今日,看到澎湃的报道《三鹿受害少年患肾病用无限极产品当药品,后确诊尿毒症去世》,既愤怒于保健品市场的乱象,又伤感于病人家属的侥幸无知。报道说:梁宏小时吃过三鹿奶粉,肾上出现问题,后被确诊为双肾结石、肾功能不全。经村卫生室医生介绍,从大卫镇的宋某霞无限极门店处购买保健品27次,花费超4.6万元。病情愈发严重,但碍于无限极产品昂贵,仍继续服用,最终尿毒症去世。梁起超称,儿子患病期间,宋某霞曾多次宣称无限极产品无毒副作用,坚持服用能让孩子的病早日治好。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媒体事务部门向澎湃新闻发来情况说明称,经了解,20157月,梁起超开始购买无限极产品,并将部分产品用于帮助儿子调理身体;20181月,梁起超的儿子因尿毒症去世,后与无限极经销商进行接触,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服用保健品、贻误治疗事件。事件中,涉及到法律责任有三:第一、无限极公司的产品,是否合法,如果保健品质量本身有问题,则无极限公司要承担产品质量问题。第二、经销商的夸大其词,虚假宣传,导致患者继续服用,贻误医疗,对于病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病者是未成年人,其父母病急乱投医,坚持让其服用,亦是有部分责任。第三、关于是否可能涉嫌非法行医罪。关键要看销售无限极产品时候,有无医疗为目的,如果承诺说可以医疗,则涉嫌非法行医,如果只是保健理疗,则无行医主观意图,不涉嫌犯罪,而是一起侵权民事纠纷。

 

目前,保健品市场乱象丛生。权健“火疗”与华林“电疗”,一个号称“烧到哪儿治哪儿”,一个宣称“通电调节身体酸碱平衡,抗百病”。这些都是虚假宣传,一方面是商家的无德,另一方面则是监管的严重失职,导致伪科学肆行无忌,他们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消费者亦是要擦亮眼睛,不为所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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