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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上厕所交钱2元:违反常识与劳动法精神

(2019-01-08 00:09:11)
标签:

盐城

公司

员工上厕所

交钱

常识

分类: 法律杂谈

14月,网曝一件闻所未闻的咄咄怪事:江苏盐城市滨海治润电子厂员工上班期间上厕所,就要扣除每天2元的保洁费,如果请假就不扣。7日,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称已不再收取,并反呛记者这是我们公司的事,跟你有什么关系?

 

这个对员工上厕所收费违法吗?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真的没有针对性的规定,属于法律空白,然而以常识论,员工工作期间上厕所是一种必需的需要,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厕所。反之,如果没有厕所,则员工无法解决内急,则不能工作。所以说,厕所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场地的不言而喻的标配,是保障劳动者工作的必要设施(总不可能要劳动者自带马桶去上班吧)。因此根据劳动法的精神,用人单位应该提供免费的厕所,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需要,既然是一种生理保障(也是短暂休息),则应该是免费开放的,而不是收费经营的(假如员工交不起费或许临时取钱,难道不给上厕所?)。故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应该依法介入,责令其改正,否则予以行政处罚。

 

有意思的是,通过此事件,劳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加一条“用人单位应该免费提供厕所等场地设施,以保障员工生理需要”吗?窃以为,没有必要,因为这是常识,无须法律去规范(否则法律也规定不过来,因常识是无穷的),而这种突破常识的用人单位,应该好好给予上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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