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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林案国家赔偿460万:应该向渎职人员追偿

(2019-01-07 15:42:09)
标签:

刘忠林

冤案

国家赔偿

渎职

追偿

分类: 法律杂谈

媒体报道,201917日,吉林辽源中院对被羁押9217天的刘忠林进行460万元国家赔偿,其中包括197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这两项赔偿数额均创下平反冤案的最高值。1990年刘忠林被认定为杀害一名18岁女性而被判处死缓,于20184月被宣告无罪。

 

刘忠林蒙冤28年,赔偿460万,并不多,因为换不来过去的青春了。问题是,国家赔偿金额越来越高,却都是全民买单,而不是向渎职人员追偿,这样的制度失去了惩戒意义,而是成为了单方面的补偿。司法人员渎职做了错事、坏事,去让全民来买单,无论如何是一个制度笑话。纵观这么多的冤案平反,少数渎职人员被处罚,多数没有被追究,而追偿赔偿的更没有听到过。

 

且看《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第十七条第四、第五项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由此看出,《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渎职人员是要追究法律责任,并且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的。这个赔偿的条款,已经很“宽待”渎职人员,只对暴力行为造成伤亡以及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予以追偿。换言之,对于其他渎职的,譬如违反程序、隐瞒伪造湮灭证据的等者,并不追偿。但即使如此,也未见追偿过,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对百姓何其不公平也。建议以后,要扩大追偿范围,并且要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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