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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求爱不成当面跳江案法律分析

(2018-12-25 08:57:32)
标签:

男子

求爱不成

跳江

女子

无法律责任

分类: 法律杂谈

据华商报报道,2017年底,一男子在石泉县城一家足浴会所与一女子相识,随后疯狂追求,遭拒后,还经常跟踪该女子。今年3月,男子见到女子与新男朋友,遂威胁要跳江。女子不甘示弱地说道:你跳嘛,你跳嘛。于是,男子纵身跃下河堤,溺亡。事发后,死者家属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0余万元。近日,石泉县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女方在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决其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

 

本案的判决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男子跟踪女子在先,侵犯了女子的行动自由,且性格偏执,不易说理。之后男子意欲跳江,女子说了气话“你跳嘛”,亦是人之常情,人性之正常反应。难道此时还要女子再好言相劝、引来麻烦吗?所以说,女子的话,与男子的跳河,虽然有一定的关联,就刺激了男子,但是该关联,未必是法律的过错,而是一个女子的正常反应,没有必要去归责于一个正常女子。

 

现在社会包括司法一直有个倾向,就是“死者为大”。一旦有人死亡,不问是非,都要关联人多少赔偿一点,以平息事件。却不知,这种和稀泥的、没有原则的和解,导致了每个死亡事件去闹事,让无辜者、无过错者吃亏。所以,司法还是要硬起来,有过错的赔偿,无过错的不赔,以形成善良风俗。如果闹访,则依法处罚。法律一定要守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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