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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后拦路殴打老师案法律分析

(2018-12-20 07:58:55)
标签:

栾川

学生

殴打

老师

违法

分类: 法律杂谈

近日,一段学生20年后殴打老师的视频,引起热议。视频中,一个三十多岁壮年男子,在路上拦住一辆开电瓶车的老师。一边扇老师嘴巴一边骂:以前咋削我,你还记不记得?据悉,打人事件发生在河南栾川县,打人者是被打老师的初中学生,自称读书时被该老师欺负践踏尊严,故报复。1218日,栾川实验中学称,打人发生在今年夏天,被打老师无大碍。栾川警方称,已立案调查。

 

俗话说,君子报仇十年不晚,此言甚虚,小人复仇二十年不晚也。二十年前的校园管教,是是非非,谁说的清楚?但天下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与恨。这老师,做人亦是失败,让学生耿耿于怀。而学生动手,已经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随意殴打打人,也是寻衅滋事的一种。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最大区别,是“无事生非”,还是“事出有因”?一般而言,寻衅滋事是流氓做派,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而故意伤害是针对特定对象的,目的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本案双方曾是师生关系,结下梁子,事出有因,故是故意伤害。 

除了治安违法外,打人者还对老师辱骂,构成民事侵权,故还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师者,传道受业解惑也。对老师要尊重,古人曰“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当然,不好的老师也是有的,但最好的报复是成功。大丈夫在世,难免挫折。韩信有胯下之辱,伍子胥有杀父之仇,但是韩信放过了侮辱者,伍子胥则鞭尸楚王,这些报复都流传于世。告诉后人,要隐忍坚强地做好自己的事业。自己的成功,是对过去不愉快的最好回报。而小人则反之,自己没有事业,以违法行为对待过去,则小人越是小矣。

 二十年后拦路殴打老师案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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