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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须先删除同事微信:没有法律依据

(2018-11-19 09:12:39)
标签:

员工辞职

删除

同事微信

保守秘密

法律依据

分类: 法律杂谈
据红星新闻报道,王先生在一家平安人寿公司工作三年多,提出辞职时,领导寇女士要求先删除微信中的同事好友,否则不会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由于想尽快离职,王先生按要求进行操作。事后,多次找到寇女士理论,甚至向四川银保监局筹备组投诉,未果。11月17日,记者联系到寇女士查证此事。寇女士表示,的确是让王先生删微信来着,但并不是强制要求,而是王先生也同意的。之所以让王先生删除其他同事的微信,是出于对团队和公司的保护。

员工离职前,要求先删微信,用人单位过于强势了。虽然,是王先生“同意”的,但彼时是城下之盟,不得不同意,并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也。事实上,劳动者在离职时,有义务交还属于单位的财物、材料等,但显然不包括交还微信好友,这个是私人友谊(工作联系的,也该是单位来删除,也可以是辞职员工退出工作群)。如果用人单位觉得离职者,可能从在职同事中获取工作信息,那么该要求保密的也是在职同事,而不是要求离职的删去微信好友。对于离职者的保守秘密,劳动法律法规本有规定,还可以签订竞业限制等条款来制约,如果违约,要追究责任。所以,要求离职前删除同事微信,既没有法律依据,也达不到保密的目的,不可取。相反,这个强制要求,侵犯了员工通讯权、个人隐私,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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