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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紧急刹车案法律分析|应追查引发险情的肇事人责任

(2018-11-11 09:05:38)
标签:

公交车

紧急刹车

乘客受伤

紧急避险

引发险情

分类: 法律杂谈
据半岛晨报,王女士是一名残疾人。外出乘坐公交车,一行人突然横穿马路,公交车司机连忙紧急刹车,导致王女士摔倒。事后,王女士将公交公司起诉到金州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6万余元。司机李师傅说,当时公交车正在正常行驶,突然发现一市民横穿马路,没办法,只能紧急刹车,造成王女士受伤,自己没过错。11月8日,在法庭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乘运人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王女士损失6万4千元,公交公司赔偿王女士的鉴定费和复印费1650元。


按,公交车紧急刹车的情况很多,有的是司机操作不当,有的是司机并无过错,外力引发的,譬如本案是因行人横穿马路引起,紧急刹车出于不得已。此时,真正的肇事者是行人。《民法总则》第182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故违章穿马路的行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司机如果措施得当没有责任,措施不当则承担适当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王女士既可以肇事行人与公交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也可以单独要求公交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由于单独起诉公交公司比较方便,王女士选择了合同之诉。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只要不是乘客自己的原因造成伤亡,公交公司都要赔偿,即使是第三方造成的,公交公司也要先赔偿。故本案公交公司及其保险公司的赔偿协议是合法的,赔偿后,保险公司与公交公司可依法向肇事行人去追偿。


通过以上案例看到,真正的肇事人即引发急刹车的违章行人,逍遥法外,而没有过错的公交公司当了一个赔偿的冤大头,问题的关键可能是对于“紧急避险”赔偿的条款不熟悉、不去运用。另外一个原因是追查肇事行人,调查取证要成本,故放弃了,这样造成整个案件处理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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