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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昆山检察院通告的法律分析|不客观

(2018-08-30 11:20:55)
标签:

昆山

砍人案

正当防卫

检察院

通告

分类: 法律杂谈
8月27日,昆山砍人案案发。在老百姓看来,这是一起正当防卫事件。昆山公安也在认真调查,未下结论,但此时,昆山检察院突然提前介入,发了一份语焉不详的通报,对案件做了有罪定性。


8月28日傍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这个通告是大有问题的:第一、程序上,喧宾夺主,公安没定性,检察院先定论。第二、与实际情况差距甚大,主观臆断,先入为主,有罪推定。检察院认为“交通问题口角,升级为持刀伤害,导致被害人死亡”,可谓句句有问题。实际情况是,交通问题相安无事,是纹身男单方寻衅滋事,去殴打、去刀砍。通告说,升级为持刀伤害,暗示是互殴,实际却是正当防卫。死亡的纹身男,也难谓是被害人,而是行凶者。由此可见,昆山检察院为抢功劳,未见证据,提前表态,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

建议检察院的提前介入,督导公正办案即可,不可也不应轻易表态,否组误导社会,覆水难收。就本案而言,死者纹身男罪行累累,昆山帮派也甚多,昆山检察不去扫黑除恶,而向正当防卫的路人发难,职责不对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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