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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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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鳟鱼变为三文鱼?|钻法律空子的团体标准可被废止

(2018-08-14 06:29:36)
标签:

虹鳟鱼

三文鱼

标准化法

废止

法律

分类: 法律杂谈
8月10日,《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正式发布,把虹鳟鱼归入三文鱼,同时规定不得有寄生虫检出,以及标签为三文鱼(虹鳟鱼)。这个团体标准是十三家虹鳟鱼相关企业联合制定的,自己生产、自己定标准,对内有效,对外供社会自愿采用,实际上是统一了销售的广告口径。目的很明显,就是让虹鳟鱼攀上三文鱼,卖个好价钱。本来这个是产业组织的自利行为,无可厚非,因为虹鳟鱼市场占有率多了,就要一个名分。但这个名分改的有问题:第一不符合社会常识,大多数消费者认为虹鳟鱼是虹鳟鱼,三文鱼是三文鱼,是两种鱼。第二、虹鳟鱼是养的淡水鱼,三文鱼是海鱼,海鱼可生吃,淡水鱼生吃担心有寄生虫。第三、纯粹是经济利益上的改名,没有生物学的论证,不科学。

法律上,产业组织设立的团体标准,如果真有问题,不合规定,可被质监部门依法废止。
2018年1月1日施行的《标准化法》第18条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故虹鳟鱼团体标准是钻了法律空子设立的。

同时,该法第39条规定:“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第二十一条“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第二十二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虹鳟鱼的改名,显然会误导消费者,减弱产品的安全性,经济上也不合理(一改名,价格可翻倍,不符合价值规律),故该团体标准可以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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