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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真疫苗被判七年案:法律应区别对待真药、假药

(2018-07-22 12:40:56)
标签:

未经批准进口

疫苗

销售假药

真药

法律

分类: 法律杂谈
据南方周末,2018年1月5日,上海美华丁香妇儿门诊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桥,因采购、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1.3万支疫苗,被以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案件正在上诉中。该疫苗主要是辉瑞公司的肺炎疫苗,属于二类疫苗,自愿接种,已经断供三年。为满足客户需要,美华门诊从新加坡进口,再卖给接种客户。郭桥自辩“我从没意识到这是违法行为,以为只是越位了”。检察院认为:“大量采购、销售进口疫苗,主观恶性较深,非法销售的药品又是疫苗针剂,依法应予严厉处罚。同时,考虑到销售的疫苗未发现直接的损害结果,13价肺炎疫苗已在国内获批上市,酌情从轻处罚。”

从现有法律来看,未经批准进口的药物,是属于法律上的“假药”,即拟制假药。销售之,则构成销售假药罪。郭桥是营利活动,不同于药神陆勇的无偿为病友代购活动,所以销售是成立的。但感觉判决太重:其一、毕竟是真药,救死扶伤,没有不良反应,还被重判七年。而国内的疫苗造假,譬如长春长生的疫苗造假,也只是罚款处理。其二、拟制假药与假药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同的。假药危害健康,而拟制假药是扰乱医疗市场,两者罪质不同,但法律上没有区别对待,还是简单同等处理。所以,本案根本问题出在法律规定上,不够细致,导致进口真药被重判,可考虑去最高法院报批,在法定刑下减轻处罚为宜。再看报道,同是本批疫苗,到北京的,只是被行政处罚,没有被刑事追究。大概就是因为此类行政违法,社会危害性不大,故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而以行政处罚了事。

鉴于进口的真药与假药性质不同,建议最高法院对此司法解释,予以区别对待。其实,进口真药,类似走私(但非真的走私,走私是为了逃避税款,而药物是交税的),其本质是扰乱医疗市场的行政犯,命比法律重要,真药有疗效,社会危害性显然低于假药,故处罚可从轻、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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